一般而言,行为准则都是被各专业团体公认的行为标准,是职业标准的规范化和具体化。就资产评估行业而言,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三个准则为标准,即《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尽管上述行为规则对于判定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过失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它不能完全取代职业标准。因为:其一,评估行为准则具有滞后性,评估行为准则落后于评估业务实践的发展;其二,行为评估行为准则本身存在规定笼统不便于操作的部分;其三,评估行为准则无法涵盖所有的资产评估执业行为。于此情形下,注册资产评估师以合理注意为内容的职业标准在具体适用上,我们认为特别应当关注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借鉴两大法系的专家证据制度,完善我国的专家辅助人制度。由于资产评估师的过失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过失,对其认定本身就涉及大量的专业知识,而对该问题的判断也就超出了法官通常所具有的一般的生活经验和知识。因此,有必要借助资产评估领域的专家的帮助,从而能够使法官对资产评估师的过失的认定做出更为科学的判断。
其二,合理评价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标准。在笔者看来,最重要的有三点:第一,在合同对资产评估师的注意义务程度作了较高的要求时,对资产评估师的判断应适用合同约定的标准;第二,在合同对资产评估师的注意义务予以了降低时,只要这种降低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范畴,就应当被认为是有效的。特别是,如果资产评估师告诉委托人其专业技能有限,但委托人仍然委托其处理事务,在法律上就应当认为委托人自愿承担了风险,资产评估师的注意程度就应当予以一定的降低;第三,资产评估师为委托人提供无偿服务时,其注意程度不应因此而降低。资产评估师以其专业身份一旦接受他人委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就自然带有这样的承诺:以正常的业务水平和注意程度从事他的职业。这是专家职业上最基本的要求,是对委托人的最基本的保证,因此,评估业务是否收费不影响资产评估师注意义务的程度。
至于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过失的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4条的规定,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违反《证券法》的规定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上述规定,一般认为这是在立法层面上肯定了在专业中介服务领域的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推定被告的过错的证明方法。具体到资产评估师而言就是,作为被告的资产评估师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无过失,则推定其过失的存在。若过失存在与否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则由资产评估师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