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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专家义务与专家过失

  

  (二)违反社会义务的过失


  

  最为突出的表现是违反特定的披露义务。为了确保评估行为的客观、公正和独立,资产评估师对于发现有碍评估业务顺利履行并可能影响评估的客观和公正的情况时,应当向委托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及时进行披露。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3年1月28日发布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第4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并予以恰当的披露。”实际操作中,往往会出现资产评估师将没有权属证明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报告的情形。评估前资产评估师没有对评估资产的各种产权证明进行严格审核。仅凭产权证明的复印件认可,没有索要原件审核后再复印,或者对产权证还没有过户或正在办理变更手续的资产没有验证其转让合同、付款凭证等文书,也未作必要的调查工作;竣工不久的房产,还没有办理好房产证的,没有要求委托方提供征地批准书、建筑许可证、开工许可证、竣工验收证等文件;对私自强行扣押的抵债物资,在没有办理法律手续以前进行评估,就会产生资产权属风险。[10]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当出现上述情形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予以特别关注,要求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提供承诺函予以充分说明。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时,应当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提供的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和资料来源进行必要的查验,并对查验情况进行披露。而资产评估师没有尽到该披露义务,就应当认为具有过失。


  

  (三)注册资产评估师过失的判定


  

  对注册资产评估师过失的判定,主要是就资产评估师违反注意义务过失的判定。一般认为应当采用职业标准,就是以一个具有通常专业技能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在相同情势下应具有的技术水平和注意程度来衡量资产评估师是否存在过错。那种完全否定职业标准的观点是不可取的。根据专家责任的法理,专家执业过错的有无是以一个合理的专家在相同情势下应具有的专业能力和注意程度为标准予以判断的,这一标准并非一般人的标准,而是职业标准。“职业标准作为判断专家过错的客观标准,既保护了社会公众对专家专业技能的信赖,又避免给专家课以过重的注意义务和法律责任,这对于平衡社会公众利益与专家的职业利益有着积极的意义”。[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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