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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专家义务与专家过失

  

  (一)违反注意义务的过失


  

  以是否违反注意义务来判定行为人的过失,乃现代侵权法过失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趋势。[9]具体到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过失,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判断错误。资产评估师在评估过程中的许多环节都需要职业判断,主要是对所获得数据信息的可靠性以及证明力等问题作出的判断,包括对基准日选择的错误。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资产评估师缺乏相应的职业经验,而又没有尽到披露的职责,另一方面是资产评估师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过于信任委托人以致在缺乏操作规则所规定的基本数据支持下就贸然进行评估活动。表现在:(1)对评估基准日选定的日期过早或过晚,失去了市场参考的价值;(2)对专业能力过于自信,超出自己专业能力水平进行资产评估的操作;(3)对评估数据的判断错误。资产评估师评估操作的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对评估数据的采信(对数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进行评价)。这一判断过程与资产评估师的经验、知识结构、个人能力有很大的关系,如果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判断错误,就应当认定为过失。如果资产评估师遇到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资产评估师有义务寻求专家的帮助,如果资产评估师明知自己不具备相应专业能力而不去寻求专家的意见,直接接受了虚假的数据,就应当认为是资产评估师存在过失。


  

  2.方法错误。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熟知、理解并恰当运用评估方法。评估的基本方法包括了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评估方法,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比如,通过市场法进行资产评估需要满足两个最基本的前提条件:其一是要有一个活跃的公开市场,其二是公开市场上要有可比的资产及其交易活动。如果资产评估师事先没有做过调查,在对一个在公开市场上没有可比性的资产进行评估时,就不能选用市场法,否则就会导致评估结果的错误。


  

  3.表述错误。资产评估师进行资产评估的工作成果形成了评估报告,它反映了资产评估师对资产在基准日为标志的一段时期内资产的市场预期价值。评估报告作为传递资产评估师专业意见的载体,应当清晰、准确、易于理解,不应当使报告的使用人感到费解甚至产生误解。如果评估报告没有直接而明确地反映出资产评估师的意见,从而误导了报告使用人,则资产评估师应当被认为存在执业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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