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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专家义务与专家过失

  

  2.注册资产评估师对第三人的注意义务


  

  由于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委托人的资产作出的评估,在许多情形下,可能会被第三人加以利用以供其作出某种抉择,如果注册资产评估师未能得出真实、公允的资产价值,致使利益相关的第三人根据错误的信息做出了错误的决定从而导致了纯粹的经济损失,则注册资产评估师就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专家责任,因此,注册资产评估师不仅负有对委托人的注意义务,同时还负有对第三人的注意义务。


  

  这里值得顺便指出的是,注册资产评估师对第三人所负的专家责任,大体属于不实陈述导致第三人有害信赖的责任形态。一般来说,人们在进行商事行为时对专家所提供的信息通常存在着高度信赖。当专业意见有瑕疵时,致损的范围也有可能被推到极限,因此对第三人的范围进行界定是极为必要的。如英国法院基本倾向于使用“已知第三人”和“使用信息的交易目的”的双重标准限制第三人的范围。[8]在我们看来,一方面,通过法律明文规定,限制第三人的责任承担范围;另一方面,资产评估师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和公序良俗原则的前提下,可以事先声明第三人的具体范围。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保密等忠实义务


  

  资产评估师在接受委托人的评估委托过程中,由于资产评估业务往往涉及企业的上市、转让等经济活动,其中必然会涉及到客户的商业机密或不愿意公开的其他信息,因此资产评估师应当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根据USPAP职业道德条款的保密规定,资产评估师须维护资产评估师-客户关系中的保密性。除以下人员或机构外,资产评估师不得向任何其它人泄漏从客户那里获取的保密数据或受客户委托进行的评估结果:(1)客户或由客户明确指定的人;(2)法律程序允许的第三方;(3)具有管辖权的专业检查委员会。同样,具有管辖权的专业检查委员会成员泄漏提供给委员会的保密信息或实际数据也是违反职业道德的。


  

  USPAP评估准则说明5进一步解释了上述条款。注册资产评估师所肩负的上述保密义务并非是绝对的,也不是十分明确的。评估是必须尊重客户使用口头或书面评估报告的合法利益,必须注意评估报告中的保密部分或客户为进行评估提供给资产评估师的保密数据的说明方式。显然,注册资产评估师将评估结果或从客户获得的保密实际数据披露给客户和经客户特别授权的其他人士不违反保密规定。但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未经客户允许,将评估结果或从客户获得的保密数据披露给适当法律程序授权的第三方或适当授权的专业同行检查委员会,也不违反保密规定。这些情况下的披露服务于公共利益和专业评估行业利益,以防止通过对保密规定的错用或滥用来限制提供有关实质性数据。为委托人准备的评估业务结果是资产评估师关于该业务的分析、意见和结论。这些是很明确的保密事项,只能披露给保密规定注释中提及的三类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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