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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专家义务与专家过失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专家义务的结构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注意义务


  

  注意义务的概念起源于英美法,英美法中注意义务是指行为人采取合理的注意而避免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义务。[4]作为专业人士的资产评估师的注意义务有别于一般意义的注意义务,它具有两方面的特点:其一,资产评估师所承担的注意义务属于高度注意义务。[5]相对于其服务对象而言,专家具有技术上的优势,而其提供的服务在大多数情况下对服务对象至关重要,如评估报告在企业上市过程中作为定价依据组成部分,会直接影响到成千上万投资人的切身利益,更由于专家通常会收取较高的与其专业性相应的报酬,因此,对专家的从业行为应当适用比普通人更高的注意义务。其二,资产评估师所承担的注意义务具有双重属性。资产评估师违反此种注意义务既可能承担违约责任,也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资产评估师因为过失而提供错误的或虚假的信息并因此而导致该委托人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则该资产评估师通常要对其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资产评估师在与其委托人签订契约的情况下,如果因为过失而导致该委托人遭受经济损失,资产评估师是否要对其委托人承担过失侵权法律责任?[6]根据前面的分析,受害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或对专业人士主张契约责任,或主张侵权责任。


  

  1.资产评估师对委托人的注意义务


  

  由于在资产评估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因此,通说认为在资产评估师与委托人之间就存在着注意义务,即要求资产评估师在评估过程中采取合理的注意,避免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具体而言,它包括注意和技能两个方面的要求。前者是指专家在执业过程中要以谨慎、注意的态度处理事务,并采取合理措施避免给委托人带来损失;后者则是指专家要拥有从事某一特殊职业的胜任的人的通常技能,但无须显示出最高超的专业技巧。[7]


  

  结合资产评估行业准则,可以认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委托人所承担注意义务主要如下:


  

  其一,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资产评估师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得求证客户授意的评估价值。也就是要求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影响,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其二,资产评估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执业能力。在US-PAP(《美国评估行业统一标准》,以下简称USPAP)中就有专门规定资产评估师能力的条款。在接受评估业务或达成任何评估业务协议前,资产评估师必须恰当地明确所要解决的问题,并确信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该项业务或采取相应的措施。资产评估师的专业背景和从业经验差别很大,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或从业经验将有可能导致不正确或不恰当的评估。专业能力的要求也扩展到跨地区从业的资产评估师,如果该资产评估师缺乏最近在该地区从业的工作经历。在不熟悉的地区进行评估的资产评估师必须花费足够的时间了解、掌握当地市场、具体资产和所在地区供求影响因素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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