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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决定逮捕权上移的现实应对

  
  (二)职务犯罪侦查权行使层面的对策

  
  1.调整查案模式

  
  基层院自侦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必要不断强化查案能力,使基层院自侦部门向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提供报捕材料的质量能够达标,报捕前取证、固证到位。对于无法全面收集证据的案件,集中反贪局、反渎局全部门的办案力量进行团体作战,针对一至二节完全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事实,全力突破。

  
  基层查案实践中大量案件系可能涉及犯罪、但报捕前证据一时难以到位。对此,基层院应当改变查案方式,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借鉴上级院办案模式,延迟立案时间,加大初查力度,尽可能在初查中锁定证据;或者大胆采用以事立案的模式,收集证据之后再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侦查工作一体化机制可以充分发挥省级院自侦部门组织指挥与协调的作用,集中优势兵力调查取证,形成上下互动,左右联动,相互配合,统一组织,分工协调的侦查工作机制。

  
  基层院自侦部门的办案体制有必要进行相应调整。现阶段自侦部门分科办案模式无法适应快速取证、高效查案的紧迫要求。我们建议,在侦查体制上,可以将根据侦查工作的细化方向将基层院自侦部门分为突破组、审讯组、外围取证组、物证搜查鉴定组、机动协调组。在查案过程中全面出动,较短时间内完成侦查任务,不仅能避免贻误战机,而且可以防止证据流失。

  
  2.优化查案技术

  
  当前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证据分析手段陈旧单一,缺乏科技含量。在全新的控辩对抗模式与决定逮捕权配置下,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不仅要求侦查员敏锐洞察涉嫌职务犯罪者的心理动态,对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的科学分析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应在以下方面优化查案技术:(1)优化办案软件。有必要针对职务犯罪案件证据错综复杂的特点,设计电脑软件,将获取的数字化通讯证据材料、单位账簿、税务规范等繁杂信息转换成可以用作进一步分析的统计数据表,以证据材料内部联系、调整补充、时间变化等条目采取系统排列方法,对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关键点进行准确定位,从而为固定犯罪证据、判断侦查对象交待真伪、果断进行查案决策提供协助。(2)优化同步录音录像。通过强化监督制约,确保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规范实施。用制度规范和约束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严格执行讯问和录制分离的规定,坚决杜绝随意性,确保同步录音录像客观公正。落实专职录音录像录制人员,规范操作流程,严格录音录像资料的管理和应用,杜绝违规操作和录音录像资料的安全保密。在健全内部监督的同时积极探索引进外部监督的机制,讯问和录制分离的规定体现了内部监督制约的要求,仅依靠录制人员来监督讯问工作的规范化是很难将监督工作落到实处的。因此,要积极探索聘请人民监督员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监督,有效发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规范执法工作的作用。(3)有效使用测谎技术。配制专门人员接受测谎仪设备的运用培训,帮助侦查人员在查案阶段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就某一问题的回答是否属实,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人为判断成本。同时,使用仪器本身会给具有抵抗侦查的嫌疑人施加心理压力,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动摇瓦解,主动交待问题。

  
  (三)职务犯罪案件外部监督层面的对策

  
  1.建构律师介入职务犯罪审查逮捕阶段的程序规范

  
  当前,审查逮捕程序长期以来实行封闭式的运行模式,律师意见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无罪、罪轻证据或者相关信息难以流向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基于审查逮捕阶段期限较短、案件数量较大的办案压力,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的承办人员对于自侦部门移送提请逮捕的绝大部分案件,只能对相关文书与案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无法全面开展讯问犯罪嫌疑人、核实证人证言、审查物证等工作,更难以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提出的不应当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的证据及相关法律理由。职务犯罪案件逮捕决定权上提后,程序运转的开放性可能进一步受到限制。

  
  《律师法》实施后,律师不仅在侦查阶段积极会见当事人,在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与法律意见,而且在原来处于封闭的审查逮捕环节,亦具有与侦查监督部门承办检察官进行正当意见交换的强烈要求与现实需要。例如,当前部分律师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收集相关材料寄送侦查监督部门,要求检察机关不予批准(决定)逮捕。甚至有部分律师提出与承办检察官见面,以便直观且清晰地提出不予逮捕的证据及理由。但是,由于现阶段审查逮捕程序运行过程中没有确定的检察官与律师之间的意见沟通规则,侦查监督部门的承办人员听取律师正当意见或者充分关注律师提出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证据,在操作过程中并没有规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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