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探索确立职务犯罪案件附条件逮捕制度
当前司法实践中的附条件逮捕局限于一般刑事案件,没有拓展适用至职务犯罪案件,无法全面发挥附条件逮捕的优势。职务犯罪案件具有区别于一般刑事案件的独立性特征,其证据体系庞杂,证据种类多样,短时间的取证难度较大,在侦查前期阶段,相对来说难以获取全面证据。但是,由于职务犯罪案件具有极强的发展性,突破空间极大,可以利用后续侦查措施充分挖掘窝案串案,故极有必要针对职务犯罪案件这一特点,配备附条件逮捕制度。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后,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可根据案件发展性这一附条件逮捕的本质要素,决定是否附条件逮捕。
我们建议,根据具体职务犯罪案件的不同特点,可以设置以下几种附条件逮捕措施的适用情形:(1)贿赂案件中一方已作有罪供述、相对方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2)贿赂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供述的金额虽然较小,但有证据表明继续侦查可能会取得重大进展的;(3)贪污挪用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已作有罪供述,但缺乏完整的书证、物证,或者尚未具有足够时间制作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后续侦查有条件予以齐备的;(4)渎职案件具体后果尚未出现但有重大发展可能的;(5)其他证据不足但有线索表明继续侦查可能会取得重大进展的案件。对于存在进一步收集、补充、完善证据的条件,自侦部门应在提请逮捕材料中明确侦查方案和计划供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是否符合附条件逮捕的适用条件。
3.建构职务犯罪案件不捕异议审查机制
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上提一级后,有必要赋予下级院自侦部门对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不予逮捕决定的申请复议权。异议审查机制的设置有利于通过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复议环节形成对下级院自侦部门的程序救济。
从检察机关内部关系以及诉讼原理上分析,赋予下级院自侦部门申请复议权,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上下级检察院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故下级院应当服从上级院的决定。然而,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后,不仅存在领导关系,而且存在着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对下级自侦部门的监督关系。这就出现了领导关系与监督关系的交织重合。由于监督关系的客观存在,就有必要赋予被监督者程序救济权。不捕异议审查机制能够使下级院通过程序性手段优化上级院决定逮捕权,使逮捕与不逮捕的决定更为谨慎,从而提高逮捕案件质量。
对于具体的程序设计,我们建议采取下述方案:下级院自侦部门认为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不逮捕决定不当的,可向其提出复核;上级人院侦查监督部门应更换承办人员,对报捕案件进行复核,并将结果通知下级院自侦部门。下级院自侦部门认为复核结果不当的,可提起复议;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对报捕案件讨论后形成复议决定,并将结果通知下级院。
4.完善侦捕联动机制
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后,检察机关在有效打击职务犯罪、整合控诉犯罪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等工作中都面临着挑战,不捕案件可能增多。有必要通过完善侦捕联动机制,由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积极介入侦查引导取证。职务犯罪案件成为侦捕交叉案件后,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与下级院自侦部门应当提高案件信息快速传递能力,实现程序复杂的管辖交叉案件的高效纵向沟通。
对于重大疑难案件,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应派员提前介入,参加下级院自侦部门的案件讨论与决策,对侦查工作和办案证据要求进行交流,注意及时解决意见交叉、标准不一、相互矛盾的情况。有必要在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专门设置引导取证组,集中做好捕前引导,从自侦工作环节保证案件质量。
同时,上下级院侦捕信息资源整合应实现常规化。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与下级院自侦部门应定期召开职务犯罪案件侦捕联席会议,对阶段性案件总体情况进行沟通反馈,制定职务犯罪类案证据规则,对职务犯罪案件新趋势、新手法以及办案难点问题进行交流。
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制约,减少在检察机关内部发生管辖错位的几率,同样可以通过推行推行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引导侦查予以实现,有效减少检察机关管辖错位。对于在审查逮捕环节发现的不应由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管辖的案件,应明确处理办法:(1)原则上,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逮捕阶段发现管辖错位的,下级院自侦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管辖。目前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仅仅对证据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而对管辖问题却没有引起重视,这种情况应当加以改变。应明确侦查监督部门在批准逮捕的同时,对案件职能管辖的合法性问题同时进行严格审查,一经发现,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进行移送。(2)对于转制单位中的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在不同阶段主体身份有变化但职务行为具有联系性的案件,由于自侦部门在查案初期获取证据相对充分的部分通常是转制之后以非国家工作人员主体实施的行为,不排除国家工作人员身份阶段的职务犯罪行为。因此,对于此类职务行为具有明显延续性、贪污贿赂犯罪嫌疑较大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继续侦查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时期的犯罪事实。这样的操作方式有利于节约侦查成本,防止移送公安因后者的人力资源紧张问题而流失大案要案。(3)对于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发现基于主体身份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但具有窝案串案发展性的案件,也应由下级院继续进行侦查。[③]从刑事诉讼程序运转的实际效果分析,有限度地打破以犯罪主体为标准的常规侦查管辖权配置模式,以职务犯罪关联性极强的案件特点为核心延续检察机关对关联案件的侦查管辖,有利于节约侦查成本,实现侦查程序的经济性,同时可以使自侦部门对职务犯罪关联事实进行整体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