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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决定逮捕权上移的现实应对

  
  (四)对不捕决定不服的案件缺少异议沟通机制

  
  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决定可提请复议且具有申请复核权。职务犯罪案件由于是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决定是否逮捕,故《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相关的复议机制。然而,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上移一级后,侦查权和决定逮捕权分属两个单位的不同职能部门,对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不予逮捕的决定,下级院自侦部门能否申请复议,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如何回应自侦部门的不同意见,当前检察实务操作规则中没有明确的工作机制。决定逮捕权配置改革方案推出后,配套的异议沟通机制没有及时进行规定,将会使得下级院自侦部门的异议和主张得不到规范、有效的反馈和审查,最终可能影响职务犯罪案件的质量和发展,有必要在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正式实行之前或者同时推出相关不捕复议机制。

  
  (五)人民监督员部分监督机制面临调整

  
  在当前上海以及部分省级检察系统司法实践中,对于不服逮捕决定的案件进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的,程序启动及相关具体事务工作由分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负责,即采取“上级监督模式”,由分院确定的人民监督员对下级院查办的职务犯罪逮捕案件进行监督。但是,职务犯罪案件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后,如果人民监督员程序仍旧按照现行模式进行操作,便转化为“同级监督模式”,势必出现分院确定的人民监督员对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决定逮捕的案件进行监督的状况,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外部监督力度可能引起质疑。

  
  (六)审查逮捕阶段律师介入职务犯罪案件程序规范亟待完善

  
  就现阶段的司法实践情况来看,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的审查逮捕工作基本上处于封闭式状态,主办检察官审查逮捕阶段不接待律师。对于审查逮捕阶段如何处理律师提出的会见要求以及提出法律意见等问题,目前实务部门尚未形成任何操作办法。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与审查逮捕上下交错后,势必对侦查阶段律师介入职务犯罪案件产生一定影响。修改后的《律师法》赋予了律师侦查阶段会见当事人的权利。但是,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后,在下级检察院自侦部门移送报捕材料之后、等待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逮捕形成结论之前,律师要求会见的,是由下级院侦查部门接待,还是由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接待,需要明确操作规范。决定逮捕权配置方案推出后如果缺失接待律师的相关制度,可能出现报捕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真空”与“接待盲点”问题。

  
  四、解决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后实务难题的对策

  
  在明确职务犯罪案件逮捕情况以及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所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应当积极思考,采取措施,努力消解检察实务中的障碍,充分发挥该项改革方案的制度优势。

  
  (一)审查逮捕权行使层面的对策

  
  1.调整审查逮捕办案模式

  
  全新的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配置模式决定了必须根据实际情况改革办案模式与流程。实践中有较多自侦部门的办案人员提出,应当延长职务犯罪案件拘留期限,将现有的七日延长为三十日,以此环节办案部门的时间压力。对此,我们认为,以办案时间压力为由主张延长拘留期限显然不符合控制审前羁押的诉讼法理。有必要从检察机关自身的办案模式入手进行改革,而不是从限制犯罪嫌疑人权利的角度强化查案力度。

  
  我们建议,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有必要在辖区内的基层院设置审查逮捕派出小组,根据各基层院的职务犯罪案件数量配置主办检察官审查逮捕职务犯罪案件。上级院在下级院设置审查逮捕派出小组的办案模式,不仅能够有效地解决因路途遥远、案件材料接转不变等问题造成的办案成本激增与办案时间吃紧问题,而且由于该小组专门负责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工作,专业化程度、办案效率较高,能够积极应对办案时间要求极高的审查逮捕工作压力。目前各基层院内部基本实现了系统互联与信息共享,报捕案件可以通过网络从自侦部门流转至侦查监督部门。上级院在下级院设立审查逮捕派出小组,办案软件系统能够与基层院实现互联,无须投入技术建设成本在上下级院之间进行网络连接报捕案件即可顺利进行流传,同时也避免上级院审查逮捕办案人员进行大量文字输入的重复劳动,有利于上下级院之间互相及时了解案件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与案件办理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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