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职务犯罪决定逮捕权上移的现实应对

  
  不仅自侦部门存在办案时间压力过大的问题,职务犯罪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后,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除了要办理现有的审查逮捕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等之外,又附加了基层院报捕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工作量。当前侦查监督部门已经处于工作强度大、工作节奏快的状态,审查逮捕案件数量上升后,每件案件的承办时间显然进一步压缩,侦查监督办案时间更为吃紧。

  
  (二)侦捕联动受限

  
  基层院自侦部门与侦查监督部门之间关于案件报捕产生的分歧基本可通过侦捕联动、检委会讨论等途径予以迅速解决。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转移至上级院后,基于办案思路、法律认识、风险决策等因素,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和下级院自侦部门之间的分歧可能比较大。上下级院在证据把握上有不同标准,在风险决策上也有不同的立场,对于特定案件上下级院的争议在短期内可能难以有效解决。例如,上海检察系统反贪查案实务中,分院反贪部门办理的贪污挪用案件均在会计鉴定报告制作完毕后才进行报捕,分院侦查监督部门在没有对会计鉴定报告作出审查的基础上不会予以决定逮捕。但是,基层院的贪污挪用案件在实务中无法达到上级院的类似操作标准,贪污挪用案件的会计鉴定报告一般均在逮捕后的侦查阶段中制作完毕。再如,分院反贪部门对于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的证据把握极为细致,侦查监督部门对主体身份进行严格审查。然而,基层院反贪部门在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对于犯罪主体身份证据的把握标准无法达到上级院的程度,基层院侦查监督部门对职务犯罪主体的审查力度不够,部分案件进入公诉环节后通过改变定性的方式诉至法院(例如,由公诉部门将反贪部门移送的贪污罪案件改为职务侵占、受贿罪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诸如此类的上下级院办案模式、证据把握等方面的差异在职务犯罪案件上提一级后完全可能逐渐显现,意见分歧严重的结果将会导致侦捕关系不顺,自侦部门与侦查监督部门难以形成共识,侦捕联动条件缺失。

  
  对于侦查监督部门提前介入、自侦部门捕后继侦等问题,由于现阶段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配置于基层院,同一检察院的自侦部门与侦查监督部门已经形成了有效的侦捕联动工作机制。决定逮捕权配置改革后,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与下级院侦查部门之间如何就疑难的职务犯罪案件开展联动、协作,目前没有相关工作机制,需要提出操作办法。

  
  值得重点关注的是,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上移后,可能由于人力资源配置不足、上下沟通不畅等原因,影响审查逮捕与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别是目前基于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省级院自侦部门直接指导基层院侦查工作,对于部分基层院难以全面负责查处的案件,省级院自侦部门可以通过调度其他基层院、上级院自侦部门的办案力量进行协作。决定逮捕权由基层院的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行使后,省级院自侦部门对于特定疑难案件在指导基层办案过程中形成指导性意见,基层院的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逮捕过程中亦形成办案意见,在观点分歧的情况下,可能面临疑难案件意见协调问题。这就形成了全新的侦捕意见沟通与工作联动问题。

  
  (三)具有决策风险的案件适用逮捕措施缺乏完善的操作规则

  
  对于贿赂案件中的行贿人或受贿人单方已经作出有罪供述的情况,或者职务犯罪案件犯罪数额虽不够批捕条件、具有风险但有深挖可能等情况,实际上都非常适宜采用附条件逮捕措施。然而,目前职务犯罪案件在能否采用附条件逮捕、附条件逮捕的标准设定等方面均缺乏规定,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案件只有捕与不捕两种选择,无法针对职务犯罪案件发展性极强的特点进行相对灵活的应变,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自侦部门的查案力度。

  
  在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上移以后,如果缺乏附条件逮捕机制,在考核机制、办案风险、低质量案件或者错案责任追究等综合因素的影响下,大量具有发展性的职务犯罪案件可能因为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证据标准掌控相对严格而直接决定不予逮捕,从而丧失继续侦查取证以及深挖案件的良机。目前部分重特大刑事案件可以采取附条件逮捕措施,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后能否建构附条件逮捕机制,应当提上议事日程。如果不及时推出职务犯罪案件附条件逮捕措施的相关规定,决定逮捕权上提后具有决策风险的职务犯罪案件的拓展性将会进一步受到限制,不利于有效惩治腐败犯罪。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