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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决定逮捕权上移的现实应对

  
  
  
  
  
  
  
  
  
  
  
  
  
  
  

  
不捕

  
捕后取证不到位

  
分院

  
51件60人

  
0件0人

  
0件0人

  
0件0人

  
0件0人

  
基层院

  
531件575人

  
46件65人

  
34件41人

  
12件24人

  
5件8人

  

  基层院与分院之间的逮捕质量差异不仅体现了上下级检察院侦查办案模式存在差距,而且反映出上下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于逮捕条件把握标准的宽严差异。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证据标准明显要求较高。

  
  (四)职务犯罪案件逮捕后具有很大的发展性

  
  对于逮捕后风险较大的案件,虽然具有逮捕质量不稳定的隐患,但捕后案件的重大发展性也是不能忽视的重要问题。一位追求捕前案件证据完全到位显然无法符合职务犯罪的查案实际情况与案件发展特点。调查获取的统计数据显示,在两年的查案实践中,上海地区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逮捕后具有重大发展性的有31件42人。

  
  表3:上海市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捕后案件发展数据统计(2006年1月—2008年1月)

  

  

  
  
  
  
  
  
  
  
  
  
  
  
  
  
  
  
  

  

  
决定逮捕

  
捕后案件出现重大发展

  
捕后案件重大发展性比例

  
分院

  
51件60人

  
7件12人

  
14%

  
基层院

  
481件524人

  
31件42人

  
6.4%

  

  1.有的案件具有自身发展性。例如,某分院立案侦查初期确定佟某有受贿10万元的证据。逮捕后,其不仅交代了受贿36万余元的事实,还交代了反贪部门没有掌握的贪污52万余元的事实。不仅拓展了查案初期涉及的犯罪事实,而且深挖了更为严重的犯罪事实。再如,某基层院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对某粮油公司经理李某立案侦查。逮捕后,李某不仅如实供述挪用公款事实,而且交待了100余万元的受贿事实;某基层院以涉嫌贪污16万元、受贿15万元对李某立案侦查,报捕后侦查监督部门认为不具备逮捕条件,但最后经反贪部门与侦查监督部门沟通后,决定逮捕。此案最后发展为挪用公款357万元、受贿220万元,犯罪数额在逮捕后实现了重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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