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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在一定数量报捕质量不高的案件 反贪部门在报捕时符合逮捕条件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共536件570人;仍有部分案件报捕时尚不完全符合逮捕条件,具体数量为46件65人,占所有报捕案件的8%。这部分报捕质量不高的案件成为逮捕质量管理与控制的隐患。在尚不完全符合逮捕条件的案件中,侦查监督部门决定逮捕34件41人,决定不逮捕12件24人,决定逮捕后经侦查仍取证不到位5件8人。报捕时证据不到位导致不完全符合逮捕条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案情复杂但拘留期间取证时间过短、犯罪嫌疑人对抗侦查、案情牵涉的行贿人、证人等去向不明等因素。经同一检察院内不捕诉联动后,部分报捕质量不高的案件也予以决定逮捕,但仍存在后续侦查程序取证无法到位的风险,严重影响侦查绩效与逮捕质量。 (三)上下级检察院之间逮捕质量差异较大 调查后获取的统计数据显示,上海检察系统中分院反贪部门逮捕案件的质量很高,报捕案件51件60人没有出现报捕时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情况,所有证据在报捕之前全部侦查到位,侦查监督部门对反贪部门提请报捕的案件均决定逮捕。跟踪调查上述案件后发现,分院侦查、决定逮捕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51件60人均被判有罪。上级院职务犯罪案件逮捕质量高的原因在于初查工作全面且细致,保证立案之后的侦查工作井井有条,稳步发展。分院办理的贪污挪用案件会计鉴定报告在报捕前均要求全部制作完毕,贿赂案件受贿行贿双方的供述全部固定。 然而,上海检察系统各基层院反贪部门逮捕案件的质量参差不齐。部分基层院报捕时取证相对到位,没有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案件;部分基层院少部分案件报捕前取证工作并没有明显进展,存在一定数量的不完全符合符合逮捕条件的案件;部分基层院院不完全符合条件的数量占到所有报捕案件的20%以上;个别基层院甚至占到80%以上,“以捕代侦”极为明显。对于证据不充分的报捕案件,有的基层院在反贪部门与侦监部门沟通后,对部分案件予以决定逮捕。但是,此类案件捕后风险较大,加上侦查监督部门介入反贪部门查案环节指导侦查的办法与能有有限,无法有效监控有逮捕质量隐患的案件。事实上确实有部分案件后续取证无法到位,降低了职务犯罪案件逮捕的整体质量。 表2:上海市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逮捕质量数据统计(2006年1月—2008年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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