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和明知的关键性区别在于,就结果而言(例如杀害平民) ,行为人是否具有“造成结果的有意识目标”。杀害就是“明知地”干的,只要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死亡的实际确定性。在明知和轻率的杀害之间会有一些空隙,因为分析的出发点有所不同。如果行为人在实际上并不确信会有死亡,并且,发生死亡的风险也不十分可靠,那么,行为人将不负责。在民法法系中,间接故意( dolus eventualis)的门槛会使这些情形产生责任,因为间接故意看重的是行为人的主观态度,而不是结果在实际上的确定性或者会发生伤害的风险层次。不管这些定义有什么好处,它们都代表了一种认真的努力,以固定住承担刑事责任的那些关键性要素。《模范刑法典》的这个部分一直对美国的法律思想有着实质性的影响。
(2)主观的应受谴责性的组成部分。对于《模范刑法典》的目的而言,每一个犯罪行为都被拆解为行为( conduct) 、结果( result)和附随性情节( attendant circumstances) 。对每一个因素要求的心理状态都会是不同的。例如,一个人会有目的地杀害平民,并且,把它作为自己行为的目标。但是,让我们假定,他向一个村庄射击,但是不知道村里头是否住着人。在这个情况下,人的存在就是一种附随性情节。如果他相信或者希望村里头有人,那么,他就要承担有目的杀人的责任。对这些主观态度的规定非常接近大陆法系间接故意的概念。
(3)要素分析。各种西方法律体系的一般方法是把犯罪分成故意的或者过失的,也就是那句术语:“故意适用于所有的犯罪。”例如,盗窃被认为是一种故意的罪行,因为罪犯必须具有一种剥夺他人的故意,未经同意拿得并带走这件物体,剥夺了所有权人的所有权。这种方法可以把这个犯罪分解为以下要素:
1)剥夺占有; 2)拿得并带走; 3)剥夺了所有权人的所有权; 4)未经同意。
对于故意犯罪来说,不一定所有的因素都要具有故意的主观性要求。对于行为人来说,例如,与同意有关的因素可能只要过失就足够了。或者,拿得并带走也会是做其他事情的附带结果,因此,这会是在不知道中实施的。《模范刑法典》的主题是,这些决定应当留给立法者来作。这部法典的目的是在便利作出立法性决议和在实践中正确运用的方式中建立犯罪的结构。对我震撼最大的是在分解刑事责任中所取得的重大进步。
这个体系的好处在于,它解决了事实错误(mistake of fact)的问题。如果你知道对剥夺的要求是故意,那么,任何否定故意的错误就将是充分的。如果要求的精神状态是过失,那么,错误就必须是非过失的或者合理地符合这种要求的。
在两个方面,《模范刑法典》证明是美国刑事理论发展中出现的重要事件。第一,这部法典的准备性研究要求对所有州的现有实践进行一个系统性的评价。第二,《模范刑法典》在二十世纪后期和二十一世纪初期就一直是学者们争论的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