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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控制视野下的我国刑事审判方式改革

  
  对于上述两种改革思路来说,第一种思路在司法实践中会有困难,也不符合犯罪控制的目标。原因有二:(1)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是建立在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基础上的,而在当今中国,辩护人在侦查阶段不具有调查取证的权利,在接手案件后,很难在短期内收集有效的证据。在起诉和审判阶段,取证有着证人不出庭等诸多限制。(2)即使辩护人有取证的权利和能力,我国也没有也不可能建立与之相关的举证时限和证据失权制度[23]。(3)我国检察院与法院的地位是平行的,既是公诉机关也是法律监督机关,法院没有高于控辩双方的权威,要使控辩双方在司法实践中能平等对抗,必须修改宪法,触动检察监督制度。(4)由于被告人经济困难的原因,大部分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没有辩护人,即使有辩护人,由于辩护人水平和责任心的限制,起到作用也有限。[24](5)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犯罪控制的效果似乎更明显。西方有学者说:“如果他是无罪的,他宁愿在大陆法系国家受审;如果他是有罪的,他则更希望在普通法院受审。这意味着,在大陆法系国家,罪与非罪,可谓泾渭分明。”[25]因此,第二种思路比较可行,因为一般来说恢复传统总比建立新的制度容易,且我国司法人员的观念还是职权主义的,司法实践中尤其是二审程序一直采用职权主义的审判方式。具体的改革,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恢复全案证据移送制度,完善对公诉案件的审查程序

  
  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必须将全案证据移送法院立案庭,立案庭的法官对是否符合开庭审判以及适用何种程序进行书面的全面审查,具体内容包括审查案件的管辖;侦查、起诉程序是否合法;各种诉讼文书是否完备齐全;起诉书的指控是否有明确的犯罪事实,是否符合简易程序或简化审程序的适用条件等。对于不符合开庭审判的条件的,退回检察院补充材料。对于符合开庭审判条件的,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业务庭,并将起诉书送达被告人和辩护人,通知辩护人去相关业务庭阅卷。

  
  (二)建立预审程序,整理争议焦点,提高庭审效率

  
  在案卷移送业务庭,法官和辩护方阅卷后,法官通知当事人到庭,进行案件的预审。预审由案件的承办法官主持,控辩双方在预审中提交记载以下事项的材料:(1)简要说明有关将在法庭审判中申请法庭解决的问题;(2)可能在法庭审判中出现的法律要点;(3)所有实物证据目录;(4)控方证人名单及出庭作证的顺序;(5)辩方证人名单及其要求出庭的控方证人名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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