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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控制视野下的我国刑事审判方式改革

  
  以犯罪控制的视角来看,良好的刑事审判模式式应当具有下列特点:

  
  1、刑事审判模式要保证案件真实最大限度的发现

  
  要使犯罪得到控制,首先要保证案件事实最大限度地被查清,即真实发现。如果案件事实没有最大限度地被查明,那么就有可能混淆重罪与轻罪、此罪与彼罪,甚至无罪与有罪的界限,从而会使有罪的人受到不公正的惩罚,无罪的人受到错误的追究。刑事审判仅仅依靠威慑和恐吓,只能在表面上对犯罪实现控制,实际上会使已经发生的社会矛盾进一步激化。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在真实发现方面有着先天的优势。这是因为在职权主义审判模式中,诉讼的进行和证据的提出、调查都由中立的法官来指挥和采取。正如一位德国学者所说,“刑事审判作为一种准科学的探求事实真相的方法,要求法官搜集事实并加以分析,把法庭上的辩论和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综合起来。”[8]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在证据的提出和调查方面的结果更可靠,更有利于真实的发现。但是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在真实的发现方面也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可以使法官保持自己的冷静和不带偏见观察的优势。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由控辩双方寻找证实真相的各种事实,然后双方展示他们所获得的材料。“两个带有偏见的寻找者从田地的两端开始寻找,他们漏掉的东西要比一个公正无私的寻找者从地中间开始寻找所漏掉的东西少得多。”[9]

  
  2、刑事审判方式要有利于最迅速地惩罚犯罪

  
  迅速惩罚犯罪是犯罪控制的第一要义。在刑事审判中,迅速惩罚犯罪与审判效率的概念紧密相连。从微观上来看,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这是因为,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时间间隔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续,因而,人们就自然把犯罪看作起因,把刑罚看作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只有使犯罪和刑罚衔接紧凑,才能指望相连的刑罚概念使那些粗俗的头脑从诱惑他们的、有利可图的犯罪图景中立即猛醒过来。[10]从宏观上来看,在案件总量不断增长的情况下,刑事审判如果不能保持较高的效率,那么司法机关就不能顺利履行职能,就会造成大量的刑事案件积压,在某种程度上会刺激犯罪的激长。如美国刑事诉讼目的除了正确处理刑事案件,实现司法公正外,就是节约司法资源,避免不必要的耗费和延误。[11]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在迅速惩罚犯罪方面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它强调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积极发挥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能动性,对可能采取的追诉、审判手段限制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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