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我国转型期“宏观调控失范行为”之规制进路
如前所述,我国转型期宏观调控活动中,“宏观调控失范行为”之产生难以避免,并且极有可能在转型过程中“使得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产生更加可怕的“政府失灵”,同时使得社会主体的经济利益在“初次分配不公平”基础上形成更加严重的“再分配不公平”——“极大地破坏现代市场经济阶段的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经济正义”。而我国转型期内如果不能通过完善相关宏观调控立法,规制“宏观调控失范行为”,那么这一特殊“宏观调控行为”之存在,不仅将极大地阻滞我国“实现宏观调控法治化”之进程,甚至还会影响我国“建立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之转型目标的最终实现。本人认为,我国转型期宏观调控活动中“宏观调控失范行为”之规制,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转变“政策调控”的习惯思维。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人们曾经普遍认为:“政策是国家一切活动的依据”,[18] 政策是法律的灵魂,对法律起着指导作用,法律是政策的保障,法律只是实现政策的手段;而“政策的特点在于:决策的果断性、灵活性、执行效应快、政策很适应党的领导方法”,[19]其决策方式、传播方式和执行方式,比较适应计划经济管理的需要。因此,我国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曾经长期主要是依靠政策而非法律来管理国民经济,亦即进行“政策调控”。由于在计划经济时代,“政策调控”几乎是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唯一的调控机制,所以这一“政策调控”的习惯思维,在我国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之后,仍然“影响深远”。比如,仍有很多学者认为,在宏观调控领域“政策可以取代法律,政策应当高于法律”。还有一些学者近年来甚至“以宏观调控政策的‘前沿性、复杂性、技术性、灵活性’等为由否定制定‘宏观调控法’的必要性”。[20]上述这些“让法律成为政策的附庸”观点的存在,又使得近年来我国宏观调控活动中,宏观调控政策“层出不穷”,宏观调控立法却“裹足不前”,以致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体系中有关法律“供给缺失”。而“供给缺失”这一问题的存在,又必然导致宏观调控活动中“宏观调控失范行为”的产生。因此,我国在转型期内要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宏观调控活动中由于有关法律“供给缺失”所导致的“宏观调控失范行为”的产生,当务之急必须转变“政策调控”的习惯思维,清醒地认识到在宏观调控领域“政策可以取代法律,政策应当高于法律”等观点并不符合
宪法规定,必须牢固确立“依法调控”的观念,即“宏观调控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的法治观念,[21]并且在此基础之上,“有的放矢”地填补“法律空白”,以构建起一个“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体系。
第二、转变“职权主义”的立法模式。人们对法律制度在经济发展中作用的认识,曾经长期存在两种不当的观点,即“作为阶级斗争工具的法律观”和“作为经济改革工具的法律观”。前者认为,法律制度在经济发展中几乎不发挥积极作用,甚至会阻碍经济发展;后者则认为,法律不是阶级斗争而是经济改革的工具,要用法律制度来为经济改革“保驾护航”。客观地来看,虽然“作为经济改革工具的法律观”对于“作为阶级斗争工具的法律观”而言,是一种显著的进步;但是,即使是“作为经济改革工具的法律观”,它本质上也没有彻底摆脱“建立在对人的工具性理解和对人的统治、利用与管理基础上的国家主义法律观的束缚”,二者实际上都属于一种主张“权力支配法律”的理论观点。客观地审视我国转型期宏观调控的立法情况,应当说,“作为经济改革工具的法律观”对于转型期宏观调控立法是有一定的负面影响的。这种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我国在这种“权力支配法律”理论观点的长期支配之下,在宏观调控立法过程之中,逐渐形成了“仅仅强调维护国家机关职权,但是忽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职权主义”立法模式。而这一宏观调控立法中“职权主义”立法模式的存在,又使得我国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体系中,相关法律往往缺少“法律责任”的规定,以致在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体系中有关法律“控权不能”。由于我国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体系中这一有关法律“控权不能”问题的存在,也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我国转型期宏观调控活动之中“宏观调控失范行为”的产生。现阶段,我国要通过完善宏观调控立法,规制宏观调控活动中这一类型的“宏观调控失范行为”,极有必要重新理解马克思关于“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22] “法律的用处通常是限制政府的绝对权力”[23]等关于法律规范权力的重要论述,彻底改变国家主义法律观,并且转变宏观调控立法中“职权主义”的立法模式。具体来说,就是要以“作为法治国家目标的法律观”为指导,亦即以“法律支配权力”的理论,全面统领我国转型期宏观调控立法,逐一修改或补充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体系中各项“缺少法律责任规定”而导致“控权不能”的法律,以使这一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体系真正成为一种宏观调控主体“通过预测后果事先约束自己行为的预防机制”,并且能有效地规范宏观调控主体“宏观调控权之设定和行使的行为”,进而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转型期宏观调控活动中这一类型的“宏观调控失范行为”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