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持股职工与职工参与权问题。我国《公司法》并未对职工持股参与(权) 作出规定。本文认为,无论是职工持股会派出代表的参与,还是持股职工因持股而获得的参与,尽管在客观上都对职工权益的维护、促进可能有利(尤其该代表或职工主要收入来源于劳动工资而非股票收入更是如此) ,但如前文所述,此权利行使的基础是股权,而职工参与权是基于职工和公司之间劳动关系而产生的民主管理权,严格来讲,持股参与并非本文所认为的职工参与,更不能替代《公司法》所赋与的相关职工参与权。
【作者简介】
曾培芳,南京理工大学副教授。
【注释】 Robert W.Hamilton,The Law of Corporations (4th ed) WestGroup,1996,p.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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