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职工董事的人数比例及参与程度问题。《公司法》第45、109条对于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人数比例及参与程度都缺少明确的规定,这样必然使职工董事的参与流于形式 因为理论上对于国有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只要有一名职工董事参与董事会,就算遵守了公司法关于设置职工董事的规定了;而对于非国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而言,不设立职工董事也不算违法。依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一般是3-13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一般是5-19人的规定,就算设立一名职工董事, 他在董事会中也是没有分量的,至多只是一名看客而已。这种立法,我们认为,关键还是受制于传统的“资本至上”的逻辑影响,以股东利益为公司惟一目标,漠视职工等相关利益者的利益。如前所述,人力资本理论令人信服且合理地论证了职工参与权的理论依据,同时,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应承担社会责任也成为职工参与权的法律依据。基于此,法律应确实赋与广大职工实质上的参与权,而非形式上的点缀,在职工董事的人数比例上应当有明确的规定。关于具体人数比例,我们认为,德国的相关立法可以作为我国立法的借鉴。依德国法律,在超过5000 名职工的企业中,三分之一董事必须是职工代表,由全厂职工直接选举,或超过1000名职工的企业中,董事会一般有11名董事,除1名中立的董事外,5名董事是职工代表。建议我国公司法规定,职工董事应占董事会比例的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23]。就参与程度而言,为确保职工董事能切实参与公司的决策,维护、促进职工的权益,在董事会下设的各个委员会中都应有至少一名职工董事参加。
5.职工董事、监事行使职权的特别保护问题。职工董事、监事代表职工利益行使相关权利的时候,时常会与股东利益有所冲突,按现代企业的用工制度,职工与公司间都存在劳动合同,职工是受企业聘用的,对职工奖惩、辞退权利一般由股东或受股东委托的管理人员来行使。如果法律对职工董事、监事合理的职务行为不给予相应的法律保证,职工董事、监事很可能会担心股东或管理人员的打击报复而不敢尽职尽责去维护职工权益,甚至还会迎合股东、管理人员的意思而行为。建议《公司法》增加相关保护性条款,保证职工董事、监事不因行使相关职责原因遭辞退、受罚或其它不公正待遇,并规定, 职工本人或工会对违反这一保护性条款的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6.公司、股东、管理人员违反职工参与权规定的法律责任问题。现行《公司法》对职工参与权作了很多实体性规定, 但对公司、股东、管理人员违反这些规定却没有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对于职工参与权的真正实现是相当不利的。建议《公司法》对公司、股东或其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规定,1) 致使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无法组织或不给其活动提供适当条件或限制甚至剥夺职工参与权的;2) 阻挠职工董事、监事产生或未按法律规定的人数比例进行配置、或限制职工董事、监事权利行使的,应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