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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会责任背景下的职工参与权问题

公司社会责任背景下的职工参与权问题


曾培芳


【摘要】职工参与权是职工基于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而产生的民主管理权利,为实现公司对职工的社会责任提供了一个具体途径,对维护、促进职工权益意义重大。本文在论述职工参与权基本理论、实现途径的基础上,结合《公司法》对我国职工参与权制度进行了评价,并提出了若干完善相关立法的思路和措施。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职工参与权
【全文】
  

  一、公司社会责任与职工参与权


  

  现代社会中,公司(尤其大型的公司) 在做出决策时,行使着巨大的经济权力,其对重要问题的决策既是一种“经济的”决策,也是一种“社会的”决策,因为公司的运营及其结果,不仅对股东产生影响, 同时对雇员、公司所在地、消费者都产生非常重大的影响[1]。面对这一现实, 传统的认为公司仅应服务于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公司理论逐渐受到质疑。有学者认为现代公司不能单独服务于所有者及其控制者,而应服务于整个社会[2]。在此背景下,公司社会责任的理念遂逐渐被提出,并对许多国家的相关立法产生了影响。


  

  公司(企业) 的社会责任开始被公司法学者提出是在1920年的德国。当时,一部分学者主张所谓“企业自体( Unternehmen an Sich) 思想”的理论,对公司赋与了公共性。“企业自体思想”的主要内容为:将企业(公司) 从其法律根基的社员中分离出来, 将其把握为独立的存在; 离开社员每个人的利害关系,从国民经济的立场上保护并维护公司,并赋予与此相适应的责任[3]。以此思想为基础,1937 年旧德意志股份法第70条第1款规定:“董事有责任根据企业和职工的福利和国家、国民的共同利益的要求运营公司。”1951年、1976年的德国《共同参与法》都更加强化了这一理念。在美国,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提出始于20世纪30 年代,并得到了广泛支持。自1985年以来,至少有27个州通过法律特别规定,董事会在制定重要经营决策时,除了考虑股东的利益外,还要考虑其它参与者的利益。这些相关利益者除了通常被认为利益与公司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股东之外,还包括职工、债权人、供应商和社区等公司的参与者[4]。此外,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对英国、日本、澳大利亚及荷兰、瑞典和挪威等欧洲大陆国家的公司法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并且以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来[5]。


  

  尽管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虽然仍存在争议,但其中心含义一般是指企业除了为股东追求利润外,也应该考虑受影响的各方相关利益人的利益, 其中雇员利益是企业社会责任中最直接和最主要的内容[6]。公司社会责任是对传统公司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惟一目标的修正与补充,但并不否认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而是强调在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过程中, 对公司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包括公司的职工、消费者、债权人、公司所在的社区等) 承担适当的社会义务。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对于解决和平衡公司的利润目标和社会利益目标、效率和公平的冲突具有重要意义。赋予职工参与权是切实保证公司对其职工承担社会责任的一个至关重要的法律机制,为实现公司对职工的社会责任提供了一个具体的途径。因为,尽管在理论上注意保护和促进公司职工利益是公司社会责任应有之义,但在现实中,职工和股东的利益诉求存在重大分歧,常常存在彼消此长的现象,如在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的股东因公司收购成功可以获取高额利润,而其职工则会因此而大量被裁减。因此指望或依靠股东及作为其代理人的经营者主动促进和维护职工利益是不现实的。惟有赋予职工有参与公司机关的决策、管理的权利才能最有效地维护、实现法律赋与职工的权利, 从而真正使公司对其职工的社会责任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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