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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从“梁丽案”看法治社会中的道德

律师点评:从“梁丽案”看法治社会中的道德


王靓华


【全文】
  
  一、梁丽做什么了?

  
  2009年5月11日的《大洋网——广州日报》发表了一篇《清洁工“捡”14公斤金饰 可能面临无期徒刑》,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综合媒体的相关报道,该案的大致案情是这样的:2008年12月9日,深圳机场一名清洁工梁丽,在负责机场清洁卫生工作期间,在一个垃圾桶旁边发现一个纸箱,以为是乘客遗弃在那里的东西,她就顺手将纸箱捡到自己的清洁车里,拉回一间来用存放清洁工具的残疾人洗手间里,并告诉了同事马某和曹某,她捡到一个很重的纸箱,可能是电瓶。两位同事随后就去查看了纸箱所装物品,发现里面竟然是一包包的黄金首饰,两人就各拿走一包。曹某在临下班前将此发现告诉了梁丽,梁丽为了确认同事的说法,特意请另外一个同事拿了一包首饰去附近的黄金首饰店去验证,同事回来告诉梁丽说,纸箱的黄金首饰和店里的是一样的。梁丽心想:“反正是捡的,又不是偷得”,下班后,梁丽把这箱黄金首饰搬回家放到床底下。当天晚上,警察找到梁丽住处,把纸箱收回,并将梁丽一家人带到派出所调查。经鉴定,这些首饰价值289万余元。深圳市公安局以涉嫌盗窃罪把梁丽案移送深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当媒体曝光这件事之后,人们掀起了对梁丽案的罪与非罪,此罪和彼罪的讨论。有些人认为梁丽并不构成犯罪,司法机关将梁丽拘捕以盗窃罪起诉是错误的;而有些人则认为梁丽的行为即使构成犯罪也只能是构成侵占罪,而并非是盗窃罪。

  
  二、争议焦点:道德问题应由法律制裁吗?

  
  在梁丽案中,一个最大的争议点就是,正如梁丽的丈夫刘建华所言:“捡来的不犯法,怎么我们捡了东西就要被判刑?” 在普通人认为,“捡”来的东西是不犯法的,只有“偷”和“抢”才是犯法的。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对于一部分来说,偶尔捡到东西,只能说是自己运气好,捡到一张信用卡将其消费,捡到一个钱包将其占为己有,捡到一些物品将其拿回家,这些似乎都已经成为理所当然的事情了。“捡东西不犯法”似乎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小时候提倡的“拾金不昧”的儿歌“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给警察叔叔”已经再也没有人唱了。“拾金而昧”反而成为人们默认的规则。在梁丽案中,当事人梁丽自己本人即使在后来已经确定她所捡的那箱东西是黄金首饰的时候,也是抱着一种“反正是捡的,不是偷的”的侥幸心理选择了将其拿回家中。正是这种侥幸的心理,使梁丽一不小心则已经被牵涉到了涉嫌触犯法律当中。人们为梁丽抱打不平,很大原因就是因为这种侥幸心理也是普通人常有的心态,在他们认为,梁丽的行为至多是道德上的不够高尚,但是他们绝对不能接受道德上的不够高尚会导致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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