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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垄断法间接购买者原则研究

  

  虽然AGC的分析框架被认为是对伊利诺斯间接购买者原则的不同分解,例如,伊利诺斯砖块案不仅强调复杂性,而且强调威慑性。但是AGC和伊利诺斯砖块案有很多共同关注的内容,例如,都不关注法院所负担的复杂的损害赔偿的分配任务。但是,AGC确立了较为全面的原告资格指南。可以确定的是,法院已把伊利诺斯砖块案的判决视为通常的原告资格的案件标准。如果法院没有对伊利诺斯砖块案进行综合分析,就会产生对间接购买者原则解释的多种可能性。


  

  AGC被认为是间接购买者原则的具体运用,是具有代表性的。当原告是间接购买者时,可以上述三个方面分析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另外更重要的,AGC已从伊利诺斯砖块案支持起诉和威慑的反垄断目的朝着合理化的方向解释了,表明并不是每一个间接购买者都会被否认原告资格。例如,法院也认识到有些直接购买者并没有动力向供应商提起反垄断诉讼。而且,有些案例中涉及的先前存在成本加价合同对损失的确定并不十分复杂。


  

  但是,法院并没有说明.AGC与伊利诺斯砖块案的关系,AGC关于反垄断原告的分析是否导致其本身会成为间接购买者提起诉讼新的障碍呢?因为,法院并没有把间接购买者用于在AGC一案中对反垄断原告资格的分析。相反,仅从个案分析的角度对AGC作出了判决。一种解释是,如果一个原告被确定为间接购买者,法院就不会适用AGC原则分析。因为,间接购买者很少符合原告资格的标准;另一种解释是,原告资格有所放宽,间接购买者并不会都自动地被阻止提起反垄断诉讼。[25]


  

  (二)下级法院对间接购买者原则的“合理化”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联邦最高法院在间接购买者原则适用上的不确定性,下级法院在适用间接购买者原则上也不尽相同,反映出在反垄断诉讼原告资格上适用的混乱。


  

  1.间接购买者原告资格的综合认定


  

  在Lower Lake Erie Iron Ore一案中,[26]第三巡回法院面临的是钢铁厂对铁路公司的诉讼。原告诉被告不采用先进的、便宜的运输方式运送铁矿石。因为被告控制了卸货技术,抵制非铁路所有的码头,导致铁路的运输技术与先进的、便宜的卸货装备不匹配。而且,铁路公司继续收取采用老式卸载设备较高的费用。原告钢铁厂诉称其损失是源于其支付给铁路公司竞争之上的价格,如果铁路公司在铁矿石卸载中采用新技术的话,钢铁厂将支付较低的价格。


  

  第三巡回法院根据AGC的原则,赋予原告钢铁厂原告的资格。法院认为,在某种程度上,钢铁厂是间接购买者。但是法院不会简单地根据这一点阻止反垄断索赔,并指出AGC的判决要求损害的遥远性以及原告与被告之间具有联系的特征。当铁路公司的反竞争行为对所构成行业造成损害时,法院关注钢铁企业所承担的直接损失的冲击:因铁路公司拒绝使用廉价的新技术导致成本的增加。钢铁企业是铁矿运输业唯一的消费者,法院认为:“该行业真正地对钢铁企业是具有排他性的。”[27]


  

  更重要的是,第三巡回法院援引了AGC案的分析——多重索赔的可能性、损害赔偿分配的困难问题、希望防止的多重责任的情形——在本案中是不存在的。这是因为,钢铁企业诉称的损害赔偿具有典型的过高索价的特征,钢铁行业都声称损失了利润。法院认为,在损害赔偿分配上的困难不应该使法院回避诉讼。对于是否有原告资格,法院要调查原告是否有起诉的原因、是否是反垄断法所认可的可赔偿的损失。第三巡回法院认为应该从“合理化”这个角度认定原告资格,不能因为损害赔偿分配的困难而否认间接购买者的原告资格。因为在每一起由间接购买者提起诉讼的案例中,对法院来说,损害赔偿的确定是一个很大的负担。对于受害一方来说,不能仅因为损害赔偿分配的困难而得不到补偿。[28]


  

  2.联合抵制中的间接购买者原告资格


  

  第七巡回法院在Brand Name Prescription(Brand Name)一案中的判决也给间接购买者提起反垄断诉讼提供了判例。[29]本案的焦点是零售药店对处方药的批发商和制药厂提起诉讼,诉称被告相互串通对特定的零售商进行联合抵制,拒绝给予原告特定品牌的处方药折扣,仅给那些被告所偏爱的,如HMOs和邮购药店以折扣。虽然法院认为原告是一个间接购买者,不能提起对垄断过高索价的赔偿之诉。但法院同时认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所诉称的共谋存在,驳回了被告简易判决的要求。[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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