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州间接购买者原告资格的确认
1989年,联邦最高法院在California v.ARc Ametica Corp.(ARC)的判决确立了是否给予州间接购买者反垄断诉讼原告资格的标准。[14]该案与伊利诺斯砖块案类似,原告加利福尼亚州政府是水泥的间接购买者,不仅根据《克莱顿法》第4条,而且根据州的反垄断法授予直接购买者和间接购买者提起诉讼的权利提起诉讼。该判决表明伊利诺斯砖块案的判决并不优先于州(允许间接购买者提起反垄断诉讼)的法律适用。在本案中的优先适用的问题是,是否允许间接购买者根据州法律获得赔偿,而这将有悖于汉诺威鞋案和伊利诺斯砖块案的根本原则。[15]法院考虑了三个反面的因素:[16]
第一,避免程序的复杂。
第二,不能降低潜在原告提起诉讼的积极性。在这个问题上,法院认为,适用联邦反垄断法并不会降低间接购买者的积极性。
第三,避免责任的多重性。这也是最为困难的,法院在这方面的推理远不能令人信服。在同时涉及州和联邦反垄断法责任时,没有对关于遵循间接购买者原告资格先例的充分解释。这与对伊利诺斯砖块案正常理解的标准是相矛盾的。
在伊利诺斯砖块案中,法院认为损害转嫁起诉(pass—on offensive)将导致多重损失赔偿和多重责任。本案中,法院筑起一道高墙完全划分联邦和州的反垄断诉讼,且相互之间不受影响。[17]然而,从潜在的被告的立场来审视州和联邦的反垄断诉讼,可以看到,允许间接购买者根据州反垄断法提起索赔之诉是与联邦法律防止多重责任的间接购买者原则的精神相冲突的。潜在的被告并没有筑起同样的屏障,被告将有面临来自依据州和联邦的反垄断赔偿诉讼的可能性。当ARc案与间接购买者原则明显矛盾时,联邦最高法院允许依据州法律提起的间接购买者诉讼,当事人很难预测对将来可能遭遇的反垄断诉讼的成本,这将成为一个不确定性的问题。
2.间接购买者原则的例外与限制
在汉诺威鞋业案和伊利诺斯砖块案中,联邦最高法院给间接购买者提起诉讼开了两道口子。一是当间接购买者和直接购买者先前存在成本加价(cost plus)的合同;[18]二是当直接购买者被固定价格支配或控制的可能性上升时。[19]并且,当在众多受害人之间分配过高索价的困难很小,或当直接购买者没有动力提起诉讼时,间接购买者就可成为上述两种例外中的反垄断诉讼的原告。
但是,Kansas v.Utilicorp united一案的判决,[20]几乎排除了伊利诺斯砖块案例外适用的可能性。在该案中,原告堪萨斯和密苏里的居民是间接购买者,他们诉称以高价购买了天然气。但是,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资格,认为原告是通过Utilicorp United Inc.购买天然气的消费者,Utilicorp United Inc.受到了潜在的损害。也有法官持反对意见,他们认为,本案的损失计算并不是很复杂,也没有多重责任的风险。不同于伊利诺斯砖块案中的混凝土砖块市场是竞争性和具有不确定性的,本案中的天然气市场是utilicorp垄断的高度管制的市场,这与伊利诺斯砖块一案是有区别的,伊利诺斯砖块的情形在本案中根本不存在。因此,utilicorp只是在形式上受到损害而非商业损失。但是,法院认为成本加价合同并不必然导致消费者价格的增加,分配的过程在一个受管制的情况下的复杂性也并不低于不受管制的情况。当然,公用企业所受到的损害赔偿也许传递给了消费者。对此,法院认为,间接购买者可以通过自己提起独立的损害赔偿诉讼获得赔偿。
法院然后要阐明的另一个问题是,如果直接购买者被要求对消费者进行反垄断赔偿,那么直接购买者又有何动机首先提起反垄断诉讼呢?法院认为,直接购买者将会积极提起诉讼,因为他们确信过高索价部分不会转嫁给消费者。[21]
3间接购买者原则下原告资格的认定要件
虽然法院在汉诺威鞋案和伊利诺斯砖块案阐明了禁止间接购买者提起诉讼的理由,但并没有阐明原告资格认定的基本要件。在Associated General Contractors,Inc.v.California State Council,Inc.(AGC)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阐明了反垄断诉讼原告资格的一些基本要件:[22]第一,原告遭受了必要的反垄断损害,反垄断法对此提供了某种救济;[23]第二,法院必须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损害在销售链条上的遥远程度;具有积极提起诉讼的潜在原告的存在;特定原告提起诉讼所引起的复杂性。[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