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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垄断法间接购买者原则研究

  

  (二)过高索价的计算方法


  

  一方面,损失的“合理的确定性标准”放宽了;另一方面,在价格垄断中,过高索价作为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得到认可。过高索价的计算方法是已支付的价格和应支付的(但不是垄断的价格)价格之差。在1906年的Chattanooga Foundry&Pipe Works v.City of Adanta一案中,[7]联邦最高法院明确接受并把过高索价作为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计算方法。在该案中,原告Atlanta从一个参与价格垄断的经销商购买了用于市政水厂的铁铸水管,但损失不能根据利润的损失来计算,因为市政水厂不是营利性的。法院判决原告可以获得赔偿,判决的依据是购买价格与公平价格之间的差额,即购买价格与没有共谋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所以,原告市政府在财产上受损了,至少在水管的交易中支付了超过水管的价格。


  

  无疑,在Chattanooga Foundr一案中用过高索价的办法计算损失是适当的方法。对非营利的企业,提供服务的成本高于其提供服务应承担的成本就是供应商实际的损失。但是,在有些情形下,“过高索价”的方法并不一定适用于通常的损失计算方法。因为购买者实际的损害并一定是过高索价导致的结果,提高的价格也不一定等于价格垄断者的不当得利。


  

  因此,Chattanooga Foundry案后,法院严格限制过高索价的计算方法在非营利企业案件中适用,并要求原告证明其实际的损失。但在价格垄断中,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受害者仍然采用价格过高的办法计算损失。在Southern Pacific co.v.Darnell—Taenzer Lumbel Co.一案中,铁路收费超过了州际商业委员会确定的费率,原告托运人要求给予过高索价部分的赔偿,但被告辩称托运人已把过高索价部分转嫁给消费者了。大法官Holmes驳回“损失转嫁辩护”(pass—on defense)。他认为:“合法的要求应产生于过高索价之时,法律不应该追究以后的事。”[8]


  

  (三)小结——间接购买者原则的相关要素


  

  第一,合理的确定性的损失是认定原告的必要条件。到20世纪40年代,反垄断损害赔偿所要求的利润损失证明“合理的确定性”导致了两个结果:一是价格垄断案件中,计算损失的方法通常采用过高索价的计算方法;二是损失的确定性标准较为宽松。[9]对于“合理的确定性”(reasonable certainty)证明,只有通过过高索价能够计算就可以了。“合理的确定性”本身是具有“不确定性的”。因此,损失的合理的确定性必须要有“确定性的”损失计算方法来表明损失的确定性。上述案例表明,“利润损失”的计算方法也是损失计算的方法之一,但利润损失的计算方法具有投机性和不确定性。特别是对于一些非营利性质的市政公用企业来说,利润损失的计算方法适用就有局限。因此,后来的案例表明,在计算损失时更多地是采用“过高索价”的方法计算损失,当然,这种方法导致的另一个结果是原告获得的损害赔偿可能远远超过其实际损失,因为,价格的提高并不一定导致原告的损失或者是不完全等于原告的损失,原告也可能通过内部经营的改进消化价格上涨的成本。


  

  第二,法院对“转嫁抗辩”的驳回。法院对被告转嫁抗辩的驳回意味着法院允许直接购买者提起诉讼。当然,在上述案例中,法院并没有对直接购买者和间接购买者加以区分,法院对被告转嫁抗辩的驳回是因为原告有合理的确定性损失存在,对是否允许间接购买者提起诉讼则没有提及。


  

  原告确定性的损失和法院不采信转嫁抗辩是间接购买者原则的两个基本内涵。上述案例表明,在间接购买者原则确立之前,法院已从这两个方面对原告资格加以分析认定,并已经与汉诺威鞋案(Hanover Shoe,Inc.v.United Shoe Machinery Cotp.)的判决相类似,但间接购买者原则还没有确立。


  

  二、间接购买者原则的确立


  

  间接购买者原则实际上包括汉诺威鞋案和伊利诺斯砖块案两个独立的判决。第一个判决允许直接购买者对过高索价全部追偿,而不管其是否把成本转嫁给下游的购买者;第二个判决驳回了下游购买者原告资格,而不管有多少过高索价已转移到其身上。这两个判决所确立的间接购买者原则把间接购买者挡在了反垄断诉讼的大门之外。


  

  (一)汉诺威鞋案


  

  间接购买者原则始于Hanover Shoe,Inc.v.United Shoe Machinery Corp.一案,[10]在本案中,原告汉诺威鞋业公司是一家制鞋企业,根据《克莱顿法》第4条的规定向被告联合制鞋机公司提起诉讼,称被告对一些复杂的和重要的制鞋机只租不售的经营方式,强迫原告以较高的价格购买其产品,已构成了反垄断法上的违法行为。原告汉诺威鞋业公司请求赔偿支付给被告联合鞋业公司制鞋机器的租金与通过公平合理价格购买的机器的差价。被告联合制鞋机公司辩称:第一,通过租赁而非买卖的方式,汉诺威鞋业公司支付更少且能保持相同的利润水平;第二,汉诺威鞋业公司并没有因过高索价遭受损失,因为其出售给消费者的鞋子的价格也相应的上涨了。换句话说,汉诺威鞋业公司已将过高索价及因此受到的损失转嫁给消费者了。如果法院接受了被告的观点,那么,联合制鞋公司将不对汉诺威鞋业公司承担责任,因为并非汉诺威鞋业公司而是其消费者才是适合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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