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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垄断法间接购买者原则研究

美国反垄断法间接购买者原则研究


何治中


【摘要】  美国反垄断法间接购买者原则一方面是强调反垄断法的威慑功能,促进潜在原反垄断诉讼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是为了避免损害赔偿分配的复杂性。但间接购买者原则忽略了反垄断法的赔偿功能,真正的受害人可能得不到赔偿。虽然对间接购买者原则的争议不断,但该原则并没有被推翻,各级法院只是对该原则进行“合理化”的解释与适用。借鉴美国的经验,我国应在反垄断诉讼中建立合理的原告认定制度。
【关键词】反垄断诉讼;间接购买者原则;威慑;赔偿;复杂性
【全文】
  

  取得原告资格是提起诉讼进而获得救济的前提。因此,如何确定原告资格对于反垄断诉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美国《谢尔曼法》第7条和《克莱顿法》第4条的规定,任何因反托拉斯违法行为遭受财产或营业损害的人都可以提起反托拉斯诉讼。这里的“人”应该如何理解?美国反垄断法没有对原告资格作出具体的规定,而是通过判例发展了若干判断标准以对原告的范围加以必要的限制和界定,间接购买者原则是美国反垄断诉讼对原告资格认定的重要原则。


  

  一、间接购买者原则前原告资格的认定


  

  (一)合理的确定性标准(The Reasonable Certainty Standard)


  

  《谢尔曼法》颁布后,当某人遭受反垄断损害而提起诉讼时,一个重要的原则是原告必须证明其遭受的损害在数量上具有合理的确定性,这是原告追索赔偿的前提条件。在Central Coal&Coke Co.v.Hartman一案中,[1]原告曾经是一个价格垄断的煤炭俱乐部的参与者。当原告从该俱乐部退出以后,发现只有俱乐部成员才能免于被操纵的固定的价格,原告认为其是联合抵制或固定价格的受害者,因为其遭受的损失是可以从损失的利润或过高索价(overcharge)计算出来的。但第八巡回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商业营业的预期利润太遥远,有投机性和不确定性,因而原告未能证明其所遭受损失是确定的。


  

  确定性的标准并不是绝对的,而是“合理的”确定性,后来的案例表明,法院在适用确定性标准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在Eastman Kodak Co.v.Southern:Photo Materials Co.一案中,[2]原告Sourhem Photo向被告Kodak购买照相器材,然后转售给消费者。原告诉称在被告并购了原告的竞争对手后,原告在购买照相器材时,被告拒绝给予其“批发商”的折扣,这种拒绝行为已违反了反垄断法。对于损失的计算,原告依据的是违法的四年内下降的销售额,然后从总收入中减去运营成本计算出利润的损失。被告辩称,原告已经以同样的价格转售给了零售商店,原告并没有受到实际的损失。被告援引Hartman的判决,认为损失必须要有确定的证据,而原告所谓的损失“完全是投机的”。[3]联邦最高法院同意第五巡回法院的判决,认为损失是确定性的,因为损失不可能绝对精确的计算。如果计算有合理的基础就足够了,虽然结果仅仅是大致相近的。[4]该判决认为,原告提起反垄断诉讼仍然需要精确地测算损失,但如果是被告的不当行为导致了精确确定损失的困难,即违法者造成了确定损失的不确定性,那么原告只应合理地计算出损失就足够了。


  

  Bigelow V.RKO Radio Pictures,Inc.一案是更具有灵活性的案例。[5]在该案中,电影放映人诉称,由于发行人和其他放映人之间的共谋,抵制给予原告影片,原告主张其利润损失赔偿。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虽然一个判决不能仅凭推断,但陪审团会作“公正合理的评估”。原告计算损失的依据是其他能得到影片的电影院对其造成竞争不利的利润损失。原告用了两种方法计算其损失:一种是与涉及共谋的具有竞争关系的影院的利润作比较;二是把他们共谋前和共谋后的利润作比较。[6]该案的原告并没有精确计算出其利润的损失,而是通过与其他条件相同的影院的利润作比较而得出自己损失的结果,但法院仍采信了原告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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