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在刑事司法上,基于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实施抓大放小。
对严重经济犯罪要加大打击,对经济犯罪中那些危害不大的、犯罪情节轻微的、偶发的或者犯罪界限模糊的实行“非刑事化”,通过其他方式加以惩罚,采取更为灵活的追究政策。当然对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超过刑罚惩治底限的行为,必须严肃查处,严格执法,以树立法律权威,维护经济秩序。在刑罚的裁量和适用上,在轻轻重重的同时注重财产刑、资格刑和缓刑的适用,对犯罪人剥夺财产和资格对经济犯罪这样的贪利性犯罪更具有针对性,在某种意义上更具有惩罚效果。在刑罚执行上,行刑社会化理念下的社区矫正、刑事和解制度都可以在经济犯罪罪犯中进行适用。
【作者简介】
庄华忠,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
【注释】高铭暄、王作富主编:《新中国
刑法的理论与实践》,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67页。
经济犯罪这一概念虽然在刑事理论和司法实践中被普遍应用,但是对经济犯罪内涵理解还不统一。学界大致有三种观点:一是最广义的经济犯罪概念,认为经济犯罪是侵害社会经济关系的犯罪,不仅包括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还包括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其他犯罪。参见赵长青主编:《经济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8页。二是广义的经济犯罪概念,认为“经济犯罪就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犯国家经济法规,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依照
刑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参见陈兴良:《经济犯罪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三是狭义的经济犯罪概念,认为经济犯罪就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参见张天虹:《经济犯罪新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本文对经济犯罪取狭义说。
唐稷尧:《中国当前经济犯罪的界定和分析》,《四川大学学报》2000年第1期。
许磊成:《简论经济犯罪立法及其废止问题》,《
刑法评论》第三期,法律出版社,第51页。
数据来源:新华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6-01/19/content_4074188.htm>
数据来源:2005、2006 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王世州:《德国经济犯罪与经济
刑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9页。
储槐植:《市场经济与刑法》,《中外法学》1993年第3期。
游伟:《
刑法理论与司法问题研究》,上海文艺出版社2001年版,第348页。
、陈兴良:《刑事政策视野中的刑罚结构调整》,《法学研究》199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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汗斯·舍格伦、约兰·斯科格编,陈晓芳、廖志敏译:《经济犯罪的新视角》,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