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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和技术的进步、社会的发展,大量新的经济犯罪的产生导致经济刑法的犯罪构成的大量产生,而且由于经济犯罪行为与一般业务活动的界限的模糊性,可以考虑借鉴德国的做法建立专门的《反经济犯罪法》。不仅可以使经济犯罪行为的犯罪构成更为详尽和合理(现行刑法典对经济犯罪构成的规定还是过于的简单),而且可以考虑在刑法规定的同时包含相应的经济和行政措施的规定,以充分利用经济法与行政法预防与遏止经济犯罪的可能性。


  

  4、基于犯罪的经济学分析,在经济犯罪行为惩罚的选择上,对不同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注重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协调。


  

  就对经济不法行为的控制和监管方法而言,一种是较低的举证责任加较轻的惩罚。一种是较高的举证责任加较重的惩罚。在相同执法努力的条件下,行政处罚通常比刑罚成本更低、更有效率。由于不同的经济不法行为其被发现和证据收集的难易程度的不同,对不同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惩罚方式的选择应有所侧重。例如,对于垄断行为,刑法的监管不是最有效。而对于环境犯罪、证券犯罪由于其被察觉的可能性较小,刑罚的严厉性可能具有更强的威慑效果。从更广的意义来说,运用行政的手段来处理一些不法经济行为,将行政管制作为经济犯罪控制的一种重要手段是经济犯罪对策的一个重要趋势。在德国“比较成功地在广义的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领域使用秩序法来处理不法行为”[12],在瑞典“更多地被认为是鼓励守法的一种理性策略,因为合作的方比强制方法更容易让人们遵守法律”[13]。


  

  在经济犯罪的刑法控制上,我国立法在对经济犯罪的刑罚设置上是偏严厉的,无论是对经济犯罪死刑的设置还是过高的法定刑设置都体现了这一点。一味的重刑主义虽然有一定作用但并不能有效地遏制经济犯罪,也与刑罚轻缓化的世界刑事法治趋势相背离。对经济犯罪在严密法网并基于轻轻重重原则对严重经济犯罪配置较重的法定刑的同时,刑罚的设置上应当减少死刑、自由刑的配置,扩大财产刑、资格刑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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