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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

  

  就我国社会经济政策目前的情况而言,过于追求经济增长的速度,尤其在地方政府看来经济增长的速度、经济增长的规模几乎就是地方经济工作的全部内容,科学的经济管理制度的建立、良好的经济运行秩序的监管就被相对弱化,而导致对经济行为的监管和管理的力度相对不足,对不法经济行为的遏制效果就难以维持,甚至为追求地方和部门利益而对经济不法行为搞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所以改变以单纯的经济增长为目标的社会经济政策,真正落实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社会经济政策才能根本遏制经济犯罪的快速增长。


  

  经济犯罪的预防其次要在社会形成市场经济诚实信用的道德信仰,加固刑法的道德基础。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更是信用经济,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存在的道德基础,经济犯罪最基础的是对市场信用的破坏。经济犯罪根植于经济活动之中,经济活动中的个人行为亦或集体行为无不依靠经济伦理道德力量的约束,经济犯罪的态势很大程度上与社会的经济信用环境相关。经济刑法规范的有效推行和遵守也需要以道德伦理为基础并获得其支持,社会和公众的道德也是预防经济犯罪的资源和力量。


  

  3、在具体刑事立法政策上,在不法经济行为的犯罪化的同时应当注重经济犯罪行为的非犯罪化和刑罚的适度轻缓化,同时可以考虑建立专门的《反经济犯罪法》。


  

  在经济犯罪立法问题上,不法经济行为的犯罪化一直是我国经济犯罪刑事政策的基本特征。1997年刑法典修订对经济犯罪进行的全面、系统规定,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9年到2006年发布的六个刑法修正案修正案中大量关于经济犯罪的修改与完善都体现了这个特征。在经济转型和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在经济法规尚没有完全健全,在各种新型经济犯罪行为还不断滋生的时候,经济不法为的犯罪化是一个现实而有效的选择。在20世纪60年代与70年代,当德国刑法分则部分的改革主要是以非刑事化为标志的时候,其经济刑法却表现了相反的犯罪化的发展趋势。当然在不法经济行为的犯罪化的同时我们必须注意刑法作为社会控制的最后法律手段这样的基本观念,由于经济犯罪行为与一般业务活动的界限比其他犯罪行为更加模糊,对处在经济转型时期的各种边缘经济行为,即一时难以确定其是否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又可通过经济、行政手段调整解决的可以通过适当提高定罪标准,尽可能的采取非犯罪化的方法。当然,如何就经济不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成一个普遍接受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是一个困难的需要长期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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