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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

  

  指导思想上必须树立科学合理的刑事政策观,正确认识经济犯罪与刑事政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犯罪的存在有其必然性和复杂的原因,“在宏观上市场经济是以法律为边界的公平竞争的经济,在微观上竞争主体均以获取超出平均利润以上的最大利润为目的,以便在竞争中求得生存和最大发展。这种生产经营目的成为经济主体采取非法手段突破竞争的公平界域的内动力。……不能否认‘有市场经济就有经济犯罪’这种客观现象”[8]而经济犯罪的原因是极为复杂的,市场经济机制的不完善、人的趋利本性、经济犯罪的成本还不高、经济犯罪手段的隐蔽性、市场经济后贫富差距扩大后人的失衡心理、市场经济中诚信等道德规范的缺失、经济违法犯罪与一般经济行为边界的模糊性等都是导致经济犯罪的原因。“因为经济犯罪的实际成因已变得日趋复杂和多元,仍然寄希望于通过单纯加重刑罚或者进行集中打击的方法去遏制经济犯罪,那无疑是一种乌托邦式的幻想。”[9]同样,“犯罪存在的客观必然性,决定了它只能被抑制在一定的限度之内,而不可能被彻底消灭。因此,刑事政策只是抑制犯罪,将其控制在社会所能容忍的限度之内的策略,而不应希冀消灭犯罪。同时,犯罪不是孤立的现象,而是由一定的社会形态与社会结构决定的社会现象。因此,犯罪问题仅依靠刑罚是难以解决的,只有消除导致犯罪产生与存在的社会条件,才是治本之道。”[10]。基于这样的认识,对于经济犯罪应当坚持广义的刑事政策观,以经济犯罪的相对性和刑罚的有限性为基础,坚持经济犯罪刑事政策的综合性和整体性。在具体刑事政策手段上基于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从经济犯罪的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刑事执行政策和刑事社会政策等多方面更好的、合理的组织对经济犯罪的反应,将经济犯罪最大限度地控制在社会能够容忍的限度内,最大限度的促进经济的发展。


  

  2、经济犯罪刑事政策的重心在于经济犯罪的预防,应该以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社会经济政策为基础。


  

  在经济犯罪的预防上,建立国家和社会双本位的犯罪预防模式。社会经济政策对于经济犯罪的预防和控制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德国百年来的经济政策与经济犯罪和经济刑法的关系揭示:经济政策的特点决定了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的特点,经济政策的动荡导致了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的动荡,经济政策的反动恶化了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进步的经济政策有效地遏制经济犯罪,清楚地说明了经济政策在打击经济犯罪和发展经济刑法中的基础性地位。所以,经济犯罪的预防首先在于国家的良好的经济社会政策。树立以人为本的市场经济理念,建立完备的市场经济法律规范体系,形成公平的市场经济竞争秩序,培养高效公正廉洁的市场经济管理机构,才是预防经济犯罪的重点。正如刑法学专家陈兴良所言:“经济犯罪的发生和金融管理秩序的混乱、税收管理体制缺陷存在极大关系,主要应当通过加强社会经济管理、增补漏洞来防止这些犯罪的发生,而不能简单地施以重刑、乃至死刑作为管理不善的补偿。事实上,如果金融管理和税收管理的正常秩序没有建立,犯罪就不可避免,死刑也无济于事。”[11]刑罚预防已经是犯罪预防的最后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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