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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

  

  从以上的内容可以看出我国对于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在立法上偏向于比较严厉。当然刑事立法政策体现了刑事政策的核心内容,从中我们也不难发现,我国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从理念上还是希望通过对经济违法行为的犯罪化,希望通过制定应急性的刑事法规来应对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必然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希望通过采取包括死刑在内的重刑主义的刑罚处罚这样带有明显功利和报应主义思想的方法、手段来最大限度地遏制甚至消除经济犯罪,这样的刑事政策理念显然还没有摆脱绝对主义刑法认识论的羁绊。现代刑事政策认为犯罪具有相对性,不仅不同法律文化背景与不同政治法律制度下犯罪的概念、内容、界定标准不同,而且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存在具有必然性和正常性,而且犯罪作为一种社会存在在具有恶的一面的同时还有其促进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因此笔者主张通过人道主义为基础的刑事政策,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把犯罪控制在社会可接受的正常的范围内。


  

  2、从经济犯罪的刑事司法实践来看,我国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体现厉而不严的特点,效果不明显。


  

  尽管经济犯罪立法的刑事法网已经编织得比较严密,经济犯罪的刑罚结构偏重,然而我国由于经济领域民事法律和行政管理法律的相对不健全,经济不法行为缺乏相应的过滤机制,经济刑罚规范的推行缺乏道德伦理的有力支持,导致经济犯罪行为日益加剧而得不到有效及时地打击,重刑主义的经济犯罪刑事立法效果难以体现。2004年和2005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约65600起和72000起。[5]而同期2004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全年共审结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一审案件为13955件,判处罪犯18220人,2005年这两个数字分别为15082件和20509人。[6]比较这两组不同的数据,剔除其中因统计方法、口径差异所产生的误差,以及因程序原因而导致的数据时间上的不统一等因素,我们仍然可以明显看出公安机关经济犯罪的立案数远远大于同期法院一审案件数。这说明一方面受到刑法惩罚的经济犯罪不多,而另一方面却是涉嫌犯罪的经济违法行为大量存在,大量的涉嫌经济犯罪的行为并没有因为经济犯罪刑事立法的严厉而有所收敛,反而在数量上有持续增加的趋势,重刑主义的经济犯罪刑事立法政策在实践中并没有取得满意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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