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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

  

  就经济犯罪[2]而言,经济犯罪是一种在市场经济财产流转过程中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刑法对经济犯罪的确立和打击是国家权力干预经济活动的一种特殊方式,它通过对某种经济行为的打击,以达到国家所追求的稳定和保护正常经济关系的目的,因此,经济犯罪的具体样态总是与一定时期国家的经济政策与刑事政策相契合的。[3]对经济犯罪如果单纯从刑事实体法的角度来制定法律政策,显然无法达到理想的效果。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作为一种具体刑事政策,应该从经济犯罪的本质和特点出发,基于广义刑事政策的内涵,从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刑事执行政策和刑事社会政策等多方面加以分析。


  

  二、我国经济犯罪刑事政策分析


  

  我国没有定期专门发布刑事政策的惯例,对于刑事政策的认识需要从散在的、具体的刑事立法、司法、犯罪预防中去总结提炼出来,经济犯罪刑事政策亦然。


  

  1、从经济犯罪的刑事立法来看,我国经济犯罪的刑事法网日趋严密,刑罚也日趋严厉。


  

  1997年刑法修订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发布了22个补充决定和补充规定,其中包括《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在内有9个是关于经济犯罪的。修订后的1997年刑法典整合了1979年刑法典的条文和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设立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其后,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在1999年到2006年发布的六个刑法修正案修正案中大部分都与经济犯罪的修改与完善有关,约占六个刑法修正案条文的一半还多。


  

  经六次修正后的刑法典和《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共规定了约104个罪名,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48个,占总量46%,其中涉及死刑的共有8个条文,15 种罪名,占经济犯罪总罪名数的14%,从世界范围来看,我国属于对经济犯罪保留死刑的11个国家之列[4],而法定最高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仅为12个。显然,我国对经济犯罪采用的是重刑主义的立法模式,而西方发达国家总体上讲是将经济犯罪视为一种性质较轻的犯罪:一般处罚较轻,不适用死刑和终身监禁,徒刑的最高处罚一般不超过10年。另外,从我国刑法修正的趋势来看,经济犯罪立法不仅在行为扩张的同时还有刑罚继续加重的倾向。《刑法修正案(一)》到《刑法修正案(六)》有关经济犯罪的条文中,增加了8个新的具体罪名,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4个罪名的法定刑进行了加重,对19个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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