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专利民事侵权纠纷中适用“早期中立评估制度”之思考

  
  如果第一次调解以失败而告终,则评估人会将之前做成的书面评估报告分发给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将会有一定的时间根据评估报告权衡利弊得失。随后评估人会召集第二次调解会议。如果当事人最终达成了和解,则将以一方当事人撤诉而结束案件;如果当事人依然没有达成和解,则评估人将书面评估报告交给承办法官,案件进入审判程序。

  
  (五)与审判程序的衔接

  
  书面评估报告究竟是否应该交给承办法官?或者说承办法官会不会受到评估人所作报告的不恰当影响?笔者认为,早期中立评估不同于正式庭审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其并没有完整的证据调查程序,案件事实要在法律意义上得到确认还需要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出示相关证据,因此并不会影响法官审理案件的独立性。而评估报告却还有着另一项辅助审判的功能——争点整理:对于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的归纳以其提交的案件法律意见书为基础,具有相当程度的准确性。法官可以根据该争议焦点主持证据交换,引导当事人之间的庭审攻辩,从而提高审判效率。

  
  五、结语

  
  在具体案件中,专利民事侵权纠纷当事人是否选择适用早期中立评估程序,主要会考虑以下因素:1、案件的是非曲直。在诉讼中占据不利地位的一方当事人往往希望通过该程序来减少实际支出;2、拖延诉讼。早期中立评估尽管以效率为追求目标,但是其本身需要一定的时间投入,这种程序有可能被恶意一方当事人当作拖延时间的工具,利用这个时间段来进行转移毁灭侵权证据等行为;3、成功的可能性。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希望快速了结案件或者是想尽力修复被损害的商业关系,则存在选择该程序的可能性;4、法院的态度。法院对于早期中立评估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将很大程度上决定当事人的最后选择。比如在诉讼费用等方面的鼓励措施将引导当事人选择该程序。

  
  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带来了社会迅速的多元化,新类型的社会阶层以及社会矛盾日益增加,在这样的背景下,要在公正与不公正、正确与不正确之间划出一道泾渭分明的分界线变得相当困难。[13]早期中立评估作为纠纷解决方式的一种,可以考虑以专利民事侵权纠纷为试点在中国进行借鉴适用。实际上,该制度所能涵盖的范围远远不止知识产权类纠纷,在美国,其在反垄断、银行、环境、著作权、专利、商标及劳动(就业)等案件中均有使用并且大部分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结果。当然,其在我国具体适用过程中必然会遭遇一些困境,如评估人公正性与权威性之保障、对于恶意当事人滥用该程序之避免等,对于这些困境之思考与跨越亦可成为我国民事纠纷多元化处理的有益尝试。

【作者简介】
狄青,所在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