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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民事侵权纠纷中适用“早期中立评估制度”之思考

  
  这一制度具有以下特点:第一,非正式性。由于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所以在程序选择上相当灵活;第二,非专业性。尽管早期中立评估需要律师的充分参与,但是,最终结果的和解性使得其有效扩大了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中的主体作用;第三,非法律化。其并不严格适用法律标准,而是更加注重当事人之间各种利益的平衡;第四,民营化。尽管该程序被附置于法院,但是其实质内容却带有很明显的私权性质。[7]

  
  早期中立评估制度指向的目标很简单:高效合理地解决纠纷。通过专业人士对案件的权威预测,当事人双方以评估报告为基础,相互沟通,达成和解,迅速地解决纠纷。

  
  (二)优势—纠纷的高效合理解决

  
  1、纠纷的高效解决

  
  这是所有ADR制度所追求的首要也是最重要的目标。案件的高效率解决在诉讼案件急剧增加的背景下一定程度上甚至有了保障公平正义的意义。专利民事纠纷案件也不例外,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42条第1款明确规定:“有关知识产权的执法程序应该公平合理。这些程序不应当有不必要的复杂化、成本高昂、不合理的时限或者无理的拖延。”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战略目标中也提到了“降低维权成本,有效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而战略措施中也明确了司法系统要“提高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简化救济程序”。早期中立评估避开了繁琐的知识产权审判程序,由评估人根据双方提交的法律意见书预测案件走向,通过和解的方式处理纠纷,在案件的效率维度上达到了很高的水平。这可以有效解决专利纠纷处理之时效性要求和诉讼程序复杂性之间的矛盾。

  
  2、程序的高度保密性

  
  早期中立评估并非是正式的审判程序,所以设计非常灵活,尤其是在保密性方面。当事人可以选择在其愿意的任何时间和地点进行早期中立评估会议与和解谈判,整个过程没有笔录要求,没有任何与案件无关的人员参加。当事人可以选择性地披露其所认为可以披露的事项,这保证了专利纠纷中相关的核心技术细节或者经营信息的安全,也就解决了专利纠纷的保密性与诉讼程序公开性之间的矛盾。

  
  3、纠纷处理结果的灵活性

  
  早期中立评估的目的并不是在于对案件之是非曲直进行判断,而是在于提出一个双方当事人均能妥协接受的解决方案,从而结束纠纷。评估人给出了报告只是代表个人的预测,对于当事人没有任何约束力,更不会对案件以外的事项产生影响。而双方当事人如果达成和解协议,将会以一方撤诉而结束案件。这一定程度上巧妙避免了对于案件做出非此即彼的判断所带来的风险,从而解决了专利纠纷之复杂性与诉讼判决确定性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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