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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融结合之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法分析

  
  第二,产融结合之经营者过度集中,导致技术发展迟缓和经济管理质量欠佳。

  
  当产融性企业集团规模过大、集中程度过高时,不但不能获得规模经济效益和协同效益,不能保证企业具有创新动力,而且还会导致企业内部资源分配的非效率性,即X–非效率。[14]虽然规模较大的企业(集团)一般因为资金充足,经济实力和技术力量雄厚,有能力扩大生产,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从而在市场上具有较强的竞争力,但是大企业(集团)和高效率并不必然划等号,这里同样存在一个最佳规模或适度规模与经济力适度集中的问题。在企业(集团)规模过大,市场集中度过高的情况下,由于企业(集团)没有市场竞争的压力,失去了为不断适应市场而开发新技术、改善产品质量、增加产品品种等方面的积极性,从而就会缺乏技术创新的动力,其结果是生产和技术停滞。另一方面,这些企业(集团)既然可以在其垄断的市场中通过涨价和限制生产数量轻易获得高额利润,它们也就失去了改善经营管理和降低生产成本的动力。我国正在稳步推进集团化战略的四大国有银行的低效率服务(比如存取款排长队现象)长期为消费者诟病即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第三,产融结合之经营者过度集中,封闭特定市场。

  
  产融结合之“再集中”的横向合并最容易实现外部市场内部化,这种行为导致特定市场封闭的效果也最为明显,这里无需赘述。非横向合并集中对市场的封闭一般不易为人所认识,所以这个问题需要重点阐述。

  
  产融结合的“首次集中”属于混合合并,“再集中”的一部分也表现为非横向合并。按照欧洲理事会的理解,非横向合并对于竞争所造成的重大障碍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衡量:非合作效应和合作效应。非合作效应主要出现在非横向合并产生封锁效果的情形里。“封锁效果”是指:由于发生了合并,实际或潜在的竞争对手获取供应或进入市场时遇到障碍,或者完全无法获得供应或进入市场,进而损害了这些厂商进行竞争的能力或意愿的情形。因为造成了封锁效果,合并各方(同时也有可能包括其竞争者)有可能通过提高其对消费者收取的价格而获取利润。这种情形极大地窒息了有效竞争,所以欧盟竞争法上将其定性为“反竞争的封锁效果”。合并还有可能使得以往就有合作行为的厂商可以更容易、更持久或是更有效地协调其行为。产融结合的垂直合并中,通过封锁上游市场的竞争对手有可能对下游市场和消费者产生损害。通过阻止竞争对手的(上游)产品销售给广大客户,合并有可能损害了对手在可以预见的将来进行竞争的能力。结果便是竞争对手在竞争中有可能处于劣势,例如需要承受不断上升的成本。总而言之,这使得被合并实体可以在下游市场上通过提高价格或减少产出来攫取利润。如果合并会提高下游市场潜在竞争者进入的门槛,则其也会对上游市场的有效竞争造成重大障碍。在产融结合的混合合并中,大部分混合合并不会造成竞争问题,但封锁问题仍然值得关注。因为相互关联的市场上的产品如果形成组合,则整合后的实体可能有能力利用自己在一个市场上的强大地位而在另一个市场上取得杠杆效应,具体方式则是从事捆绑销售、搭售或者其他排他行为。所以封锁策略是否会对竞争造成重大的阻碍、是否严重到损害消费者的程度是决定反垄断执法机关对待混合合并态度的关键。在产融型企业集团,成员公司既为了确保稳定的供货关系,往往利用相互持股与贸易伙伴形成稳定的关系,在整个企业集团中也形成多层次的互补性组织结构,从而控制某一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过程。而集团外的其他公司要想参与该行业的竞争,不但要面对巨大的进入壁垒如巨额资金需求、先进的技术、封闭的购销渠道,而且还有可能面对集团内相关行业中垂直关联的公司之间的纵向控制,如固定转售价格、搭售、独家经营等限制交易方营业自由的行为,因为相对于产融型企业集团内部而言,外部参与竞争性公司在经济实力、技术水平和营销网络等各个方面皆处于不利地位。这样,特定市场的开放度和竞争度也就必然变得越来越小,从而有效竞争被损害的危险也就越来越大。

  
  第四,产融结合之经营者过度集中,不利于消费者福利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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