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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能动性刍议

司法能动性刍议


孙道萃


【全文】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司法为民的理念,强调在金融危机的特殊情况下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及时解决纠纷,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平稳进行。司法能动性这一理念的提出,不仅打破了传统经典的司法被动性理论,而且也触及了我国司法改革的模式和路径。针对这一个理念,主要存在否定说、肯定说和限制说。本文试图在分别阐述各学说的理论依据的同时,简要的说明限制说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展望我国司法改革的可能路径。

  
  一、司法能动否定说

  
  1、司法的本质——司法被动性

  
  司法,即中立的裁判。司法的前提即司法的可能性有二:一是司法权设立的合法性和司法机构的配置;二是纠纷的呈递,就是利益双方或关联者的自愿诉请,请求法院进行裁判的行为。司法的前提,决定了司法的一个最根本的属性——被动性。法院无权主动进行管辖,这是法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体现,是保护公民权利的要求。如果法院可以主动干涉和参与利益的初始分配,甚至直接或者间接决定利益和资源的二次分配,这对于社会和个人而言,是简直不可思议的!因此,否定司法的能动性,就是保障个人权益和社会正常运行的基本要求。

  
  从法律的发展史看,原始社会没有司法权,纠纷的解决是自发的野蛮模式。直到国家的建立和司法机关的设置,司法权才真正发挥其相应的功能。从弹劾式到纠问式的诉讼模式,再到职权主义和当事人诉讼模式的演变,可以发现人类在文明进程中逐渐认识到司法的本质——被动性。司法如果主动的干预,即具有能动性,就会产生危机:一是社会治理危机。政府的权力无限扩大,市民社会不断缩水,国家的初始归宿变得模式甚至扭曲;二是权利危机。一方面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难以维持,显得极为脆弱和易受干扰性,社会信用的建立需要更昂贵的成本。另一方面,公民缺乏自主性和主体性,原有的协商、调解等社会纠纷解决方式被无情禁闭,社会关系的处理曾现单一化和简单化,使得公正性的自救和实现存在危机。因此,司法只能是被动性。

  
  2、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的反向制约

  
  根据经典的三权分立理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分立,各司其职,相互制约以致相互制衡。司法权的独立要求,司法权的行使不受来自立法和行政的不妨干涉和制约,以确保司法是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宗旨。从表面看,司法独立似乎要求司法能动性。但是其内在的含义是反向制约,即司法权的行使应该确保三权分立的一种动态平衡状态,也即司法权如果是恣意的和不受拘束的,那么立法权和行政权就受到了反向制约,从而打破三权分立的基本关系,其实质是不利于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实现社会的共同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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