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从刑法角度寻求的正当性根据
周良慧
【摘要】本文从安乐死的内涵入手,通过将安乐死与正当化事由的构成类比,归纳出安乐死的构成要件。将安乐死的构成放入违法阻却性事由理论中,寻找安乐死正当性的理论契合点。
【关键词】安乐死;正当化事由;违法阻却性事由
【全文】
一.安乐死的内涵。
我国学者对安乐死的定义是:“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因此,我们通常所说的安乐死则是一种特殊的选择死亡的方式。
二.安乐死的构成要件
从安乐死的刑形式上看是符合我国《
刑法》第
一百三十二条中规定的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的,但从其概念上看却是一种特殊的职业行为,即经过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其实质符合
刑法理论上的正当化事由的含义——行为在形式上也犯罪有相似性,但实质上不具有法益侵害性,因而在定罪过程中予以排除的情形。由此笔者类比正当化事由的构成试述安乐死的构成要件。
1.实施意图。
安乐死是医生解除病患痛苦的方式。因此具有解除病痛,减轻医患家属负担的心理状态。可见安乐死包括两方面的意图:
(1)对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对安乐死要求的受领。
(2)解除生命的决意。
2.实施起因。
(1)病患无法忍受病痛,且确诊不治。
(2)给其家属带来精神及经济上严重的负担。
3.实施对象。
对患有不治之症且无法忍受病痛的病患。
4.实施时间。
受领病患及其家属或无表示能力的病患家属实施安乐死的意图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