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蒋志如,四川法学诉讼法2008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政理论、司法制度与诉讼法理论。
【注释】蒋志如,四川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政制度、司法制度与诉讼法理论。
认定事实的主体有两种,其一陪审团成员,其一是法官。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他们的表现不同,在英美国家,一般的规则是陪审团成员决定事实,法官们决定法律的适用,当然,嫌疑人也可以要求由法官来决定事实;在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员和法官有同等的事实决定权和法律适用权。
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12页。
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89页。
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90页。
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89页。
几虽幽微,而事已显明也。故曰:“是谓微明。”详见陈鼓应:《老子注今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208页。
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12页。
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页。
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页。
钱穆:《黄帝》,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16页。
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页。
宋冰:《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与司法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63页。
当然,在政治生活中,有左派政治家和保守派政治家,人们通常可以接受的观点是,保守派政治家的观点、政策非激进主义,左派的相对激进主义,但两者相对于法官的司法部门就显得“激进”了。
笔者主张:政治家们对社会的发展就是该激进一些,以促进社会“跳跃式”的发展,而司法者,特别是法官应该是这个社会的“保守力量”,社会的发展不会大起大落,不会葬送在政治家的手里,中国的历史一直呈现出是“一乱一治”的现象就是没有司法权对整个社会起稳定作用,就任由政治家们“折腾”的结果。社会本来就在各种力量相互牵制中有序的发展,英国、美国的历史发展就提供了这一方面的例证。
在斯塔夫里阿诺斯的《全球通史》中其对原始人的观念进行这样的论述:“原始人对他们自己和他们的社会基本上都不抱历史的和发展的态度。他们以为将来会和现在相同,就像现在和过去一样那样,因而在他们的头脑里没有变化的观念,也不存在任何批评或干预现有制度和习俗的想法(见上册,第15页)。”人类现在虽然已经对这一思想有了很大的改变,会“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从而指导自己的未来,让自己过得更舒适一些,但是人类仍然在思维方式保留了很大的痕迹——渴望秩序,真正希望变革的人“不多”。
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94页。
宋冰:《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与司法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38页。
即在我国,皇帝在在至少在理论上可以完全剥夺任何人的财产及其它,而且在我国历史上,也的确出现了很多丧心病狂的皇帝为了自己的私利出现了这种现象。
李泽厚在其《启蒙与救亡的双重变奏》一文用三个标题即其一,启蒙与救亡相互促进,其二,救亡压倒启蒙,其三转换性创造,论述了中国现代思想启蒙与救亡以及两者的关系以及我们现在面临的任务。详见:李泽厚:《中国思想史》,安徽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823——866页
这里的“仍未有多大发展”,不能仅仅看
宪法和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他们仅仅是纸面上的权利,应该指公民在现实生活中被权力所保障实际享有的和公民在观念上即在主观上为自己的——包括应有的和
宪法和
刑事诉讼法实际规定的——权利的诉求上。
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7页。
M·石里克:《普通认识论》,2005年版,第18——24页和第37——45页。
林语堂:《生活的艺术》,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83页。
陈鼓应:《老子今注今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53——254页。
黄仁宇:《关系千万重》,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3页。
杨伯峻译注:《孟子译注》,上册,中华书局出版社出版,2003年版,第31页,第36-37页。
麦迪逊:《美国制宪会议记录辩论》,上册,《译者例言》,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2页。
托马斯·莫尔:《乌托邦》,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34页。
高志民主编:《法律与权利》,中国社会出版社,2004年版,第60页。
艾伦·豪切斯泰勒·斯黛丽 南希·弗兰克:《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3页。
宋冰:《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与司法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4页。
宋冰:《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与司法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12页。
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页。
许章润:《法学家的智慧》,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6页。
麦迪逊:《美国制宪会议记录辩论》,上册,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7和72页。
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页。
谭中:《让“中印竞争”幻想曲安息》,联合早报,2006年4月5日,言论版。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8页、240页。
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5页。
同注36,见第320页。
左卫民 周洪波:《从合法到非法:刑讯逼供的语境分析》,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article1.chinalawinfo.com
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48页。作者认为构成超稳定性的特征是因为三个原则与一种制度,三原则:1、以德治国优于武力治国,2选举最贤能的人为国家效力是实现国家政治清明必不可少的条件,3、如果君主道德败坏、醉生梦死,并由此导致的高压的暴政,那么人民有权处置这样的君主;一种制度:公开选拔文官的科举考试制度。
同上,第248页。
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与原因的研究》,商务印书馆出版,2002年版,第65、66页。
左卫民 周长军:《刑事诉讼的理念》,法律出版社2000版,第1页。
钱穆在《国学概论》中讨论孔融的思想时列举了两个案例,其一,一个人因为父死在墓前哭泣无戚容,而被孔融杀;其二,一人因为其母因病想吃新麦,乃盗窃完成其母愿望,孔文举不但不罪之,反而高扬之。(详见:钱穆:《国学概论》,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35页。)。其具有代表性,足以表明这些习惯在中国的巨大影响力,而且即使该案例发生在今日之中国,人们仍然对前者会予以谴责,后者予以同情,甚至人们可能会为了后者去请愿,请求法院宽大处理。
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页。在这里他阐发了一个观点:“在社会从技术变革的产生到允许其大规模发挥作用所必须的社会变革的出现之间,存在一个时间差。”那么对于我国来说更是如此。
一个人因为其妻子偷汉字而把而将其打伤的案件,乡民和掌握一点点法律的奸夫观点以及法官的矛盾心理。详见:费孝通:《乡土中国》,三联书店1985年版,第53页以下。
详见:《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3——244页。其主要是:一男子引诱以女子而发生了性关系,其丈夫知道后打骂该名男子并威胁其家人的安全,该男子不得已将之控告。
一个男子将一个女性强奸后,其丈夫竟然是以让奸夫付100元人民币作为私了。详见:《老婆被强奸 重庆夫20元私了》(新加坡)《联合晚报》,2006年3月20日。
孙笑侠:《程序的法理》,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5页。
富勒:《法律的道德性》,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2页。
麦迪逊:《美国制宪会议记录辩论》,上册,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6和27页。
同上,第72页。
同上,第181页。
易中天:《美国宪法的诞生和我们的反思》,山东画报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
麦迪逊:《美国制宪会议记录辩论》,上册,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译者例言,第1、2页。
该语是余秋雨先生在凤凰卫视中文台的一档节目《秋雨十分》中所讲的一句话。笔者一直深以为是,认为中国传统文化,“于世界为先进……当有研讨之价值(详见:钱穆:《国学概论》,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页。)”,我们应该增强的是西方的法治观念;文化应该是多元的,在文化面前,要“中体西用”即在文化上以中国文化为主体,以西方文化为借鉴,在整个中国形成“入则事父母,出则是法律”的和谐景象来。
陈鼓应:《老子今注今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86页。
余世存:《中国近代史的非常道》,凤凰网,《世纪大讲堂》,2005年10月。
“看客”详见:鲁迅:《<呐喊>自序》,http://art.westcn.com/xdws/MJ/luxun/mydoc18.htm;林语堂在《吾国与吾民》中将中国人的性格描写为:圆熟、忍耐、无可无不可、老滑俏皮、和平、知足、幽默以及保守性,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酱缸”详见:柏杨:《丑陋的中国人》,古吴轩出版社,2004年出版社。
李宗吾:《厚黑学大全》,中国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1页。
李宗吾:《厚黑学大全》,中国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12——23页。
吴思:《隐蔽的秩序——拆解历史奕局》,海南出版社,2004年版,第一编和第二编。
笔者一直深以为,中国人在国民性从鲁迅到柏杨再到现在没有多大的转变的原因归结为中国人没有将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以及他们与法律的关系。其论述详见:富勒:《法律的道德性》,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一章。
我们常常将其关注于私法,主要是民法,而将
刑法、
刑事诉讼法忽略了,其实社会的纠纷一定会归入一定类型的案件——民事诉讼案件、刑事诉讼案件以及行政诉讼案件;只要将
刑法和
刑事诉讼法完善了,现代化了(当然包括制度和观念的现代化),范围确定了,私法领域还不会确定吗?相关论述可以参考:左卫民等著:《诉讼权研究》,第三章,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梁治平:《法治进程中的知识转变》,世纪中国网:www:cc.org.cn。
孙笑侠:《程序的原理》,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278——2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