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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理念的意义

  
  其实民国时期的李宗吾的以下一段话非常有意思:“我自读书以来,就想为英雄豪杰,求之四书五经,茫无所得,求之诸子百家,与夫廿四史,仍无所得,以为古之为英雄豪杰者,必有不传之秘,不过吾人生性愚鲁,寻他不出罢了。穷索冥搜,忘寝废食,如是者有年,一旦偶然想起三国几个人物,不觉恍然大悟曰:得之矣,得之矣,英雄豪杰,不过面厚心黑而已。[63]”这里得三国得几个人物就是曹操、刘备和孙权,他们在当时是皇帝,在现在就是我们国家的最高领导人,他们治理国家却是面厚心黑之权术——这些权术运用于军事上可谓“运筹于帷幄之内,决胜于千里之外”,是值得称道的,但绝对不能运用于治理国家人民的问题上;其实中国的历代统治者但凡有成就者对大臣。子民们都是“阴称其言,而显弃其身”。在其后对官吏阶层们的总结是求官六字真言——即“空、贡、冲、捧、恐以及送”和做官六字真言——“空、恭、绷、凶、聋以及弄”与做官办事两妙法——“锯剑法和补锅法[64]”,这一总结就是说明我们官员们的权术之术。他们可是我们国家的精英人物啊,决定着我们国家的发展方向和人民的福祉。笔者更以为这不仅仅在于最高统治者和他们的官员那里,而且还存在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我们讲究的是人际关系的圆滑与事故——不会因为有人有错误而指出来,反而或许可能在其人面前恭维其缺点,这是中国人的交往“术”。也就是说,中国人的生活可以用“术”来概括,掌权之人是“权术”,无权之人用的我称之为“交往术”,简而言之即“欺骗”。这些用法律的观点来看绝对不是风范大国民的表现,而这种国民风气到目今还没有得到较大改变。这种非风范大国民的结果,吴思先生在其《隐蔽的秩序——拆解历史奕局》一书得出了结论:老百姓是冤大头、当贪官的理由以及皇帝也是冤大头等等[65]。这些结论让所有有良知和正义的人害怕,而且这种现象还在继续,我们的确应该具有一种态度:对于我们的优点,我们不说一样存在,其不会离我们而去;但我们的缺点不说我们极有可能意识不到,甚至故意掩盖起来——我们历来就有“尊者讳”的传统——这样我们的缺点就越来越多、越来越大,只有我们把中国人的“丑陋”不断暴露,让自己天天面对它,我们的“丑陋”革除。

  
  笔者以为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仅仅强调道德,仅仅让道德来维持或者加强我们成为风范大国民的途径不可能在奏效了,必须用法律来重塑中国人[66],达致“入则事父母,出则事法律”的和谐景象来。用法律来塑造风范大国民,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就是刑法刑事诉讼法,它的法治化、文明化[67];主要可以通过:

  
  其一,法学教育——中国的最优秀的知识分子应该掌握它[68]和治国精英们以及相关人也应如此,在中国的语境下他们起的作用更大;

  
  其二或者通过司法过程与判决——大多数国民是通过此种方式达致的——在司法过程中运动的“活法”才能让大家真确地感受到法对我们的影响;我相信,美国人不用学习宪法,其应该具有规范权力与保障权利的宪法理念,知道“米兰达”规则、程序等等的一些基本的理念,因为其将他们将之放在生活的各个方面。而我国却相反,我们在现实生活的纠纷解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没有形成刑事诉讼理念;比如说对于程序理念,我们对之的运用却是——如孙笑侠先生评价——把手续当成程序,把程序当成手续;偏重于纵向的级别,而不是横向的分化;“不善于将程序运用到更多的领域[69]”,等。我们也应该如此学习美国这一方法。

  
  其三,或者国民之间的交流,其中就包括新闻媒体,或许其是主要的。对于“皆注其耳目”的国民来说,刑事诉讼中可能剥夺的利益最为昂贵,他们是最为关心了,在有“前车之鉴”的古训下,他们总是“关心”别人,愿意在“关心”的过程中他们获得了观念、理念。

  
  通过上述的历练,中国人假以时日,根据“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的原理也会变成风范大国民。

  
  当然,深刻理解、把握刑事诉讼理念,可以更为深刻的理解诉讼制度、做出有质量的判决,这是题中之意,毋庸赘述。

  
  结语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理念的意义在于,其一,促进社会之发展和公民权利的形成、发展与完善;其二,是链接普通大众与职业法官鸿沟的桥梁;作为传统习惯规则与当代法律的媒介;培养风范大国民。当然,其意义决不仅此,应该还有其他,但是这些论述将是最为重要,而且也更应该予以注意和促进之;我相信中国刑事诉讼法的现代化,不仅仅是技术的现代化,更是一种观念、理念的现代化,中国人只有完成这一完全“陌生”的观念的痛苦转移,才能真正的现代化,这或许是分娩前不可避免的阵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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