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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理念的意义

  
  《道德经》有言,“百姓皆注其耳目,圣人皆孩之”[25]。该语虽然反映出老子对百姓们“皆注其耳目”的思想和行为的不满,但真真切切地道出了一个事实:老百姓主要专著于日常生活。黄仁宇先生将将关系千万重归结为三类:生存关系、性关系以及经济关系[26],并用达尔文的《天演论》、弗洛伊德的心理分析学派发明的下意识去解释“性”学说以及马克思的唯物史观与生产力学说来佐证。这三大关系应该是每一个人都会经历的关系(当然,也有例外,有原则必有例外。比如说性关系就有人可能不会发生。),这成为了人类生存、发展的必要条件,少了任何一个,人类将不复存在,老百姓也时时刻刻地“惦记”它们,终生与之相伴,这些都是“百姓皆注其耳目”的表现。难怪齐宣王会坦诚地表白:“寡人有疾,寡人好勇;寡人有疾,寡人好货;寡人有疾,寡人好色。[27]”!

  
  老百姓们的专著于日常生活之琐碎,对现代法律的“不懂”成为理所当然,毕竟他们距离立法者指定的法律还非常的“遥远”,或许其一生与法律、法院以及律师都“至老死,不相往来”,这种判断对于“无讼是求”的中国人来说更加准确。而法律知识与技术的获得绝非仅仅靠自然理性就可以完成,虽然“法律内容在美国新闻稿中所占的比例可观。法律新闻稿的内容,常常超越案情本身,深入案例引起的法理之争……这个过程,延续两百多年,民众对法律的意识和认识,逐渐深化和拓宽……[28]”,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法治国家的公民仍然仅仅具有人类所共有的自然理性。只有在乌托邦,那里,“可以说人人精通法律”,因为“首先,……法律不多。其次,……法律比较简单。[29]”但是,在现在日益复杂的现代社会是不可能出现,各行各业都出现自己的专家,法律方面也不例外,俗话“隔行如隔山”即是如此。

  
  对于法官来说就不一样,他们是“社会科学家”,具有技术理性或者称为“人为理性”其操持的职业——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30]”,因为“法官处理案件动辄将涉及臣民之生命、继承、动产或者不动产”。看看西方国家对于法官的选任资格与程序就知道其的专家性质:在英美法系,“法官在担任法官之前一般有15年到20年执业律师的经历[31]”,而这些律师通常“除了少数情况外,每个人必须先获得大学本科文凭,取得法律院校的文凭,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并经品行委员会审查合格之后方可成为律师[32]”。在大陆法系,法官的从业资格相当严格,必须具有一定的学历,一般都是大学本科文凭以上,通过司法考试或者职业资格考试,有的国家甚而要求两次的考试,比如德国——“那些两度通过国家级考试,成为所谓‘训练有素的法学家’者。这些人才有资格成为法官、检察官、公务员、公司雇员或者辩护人[33]”,而且其考试试题难度比较大,录取率相当低;这些通过考试的人还必须经过一定时期的培训方能上岗就业。通过如此艰难和复杂的资格考察与任命程序就足以让一般公民“望而生畏”,那么法官们就“顺水推舟”地建立了自己的法律帝国,这一帝国阻断了其他人的进入——用卡多佐的话来讲,即“对于未经过法律专业训练的人们来说,这种技艺的语言太难懂了[34]”。柯克对詹姆斯一世的拒绝——其要求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理由一直是法官们津津乐道的经典话语,法官们已经和普通大众的分野可见一斑。

  
  普通大众与法官们的分野,使得一些案件在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上会出现某种分歧,有时这种分歧是巨大的甚至是不可以接受的,他们之间就出现了一条巨大的鸿沟。一般而言,绝大多数案件的处理,“其答案是确定不移的,甚至是唯一的,‘只有一条进路、一种选择’……[35]”,这些案件的判决与之匹配的刑事诉讼理念在法官与普通大众之间达到了亲密无间的合一状态,此时他们“同出而异名”是也!在少数案件之中,它们属于“疑难”案件,其的解决或者因为相关法规付之阙如或者因为没有“先例”可以相袭,而使判决呈现出很大的不确定性——这些会使公民们手足无措,不知如何安排未来——而可能出现此种结果或者彼种结果来,有时其显示了两者的一致性,也有出现两者的冲突——使得当事人甚至普通大众根据自己对日常生活得理解与法官根据自己的技术理性和严肃庄重的心情做出的判决之间发生冲突——这时在他们之间横着一条巨大的鸿沟。这一条鸿沟也具有两方面的价值:不可否认的是,有时“人民的判断力要差些”——和受到良好教育与“艰苦”训练的法官们进行比较的话——而且总是受到一些人的精心炮制的言行的蛊惑,而展现出一种狂热与偏激,虽然他们“并不缺乏德行[36]”,这时候法官们的技术理性就担当了促进了法律和社会新的发展的重任;另一方面,法官们也可能由于自己的傲慢与偏见即“伴随某种故作高深的姿态[37]”对当事人和普通大众进行“专制统治”,造成两者之间的严重对立。无论这种鸿沟起什么作用,都不是正常现象,正反两方面的作用是“五十步“与”一百步“的关系,只不过后者对加深法官与普通大众之间的裂痕——可能导致的不可逾越天河,最终两败俱伤,而阻碍更好的法律秩序的形成和社会的发展——起了更为严重的破坏。弥补这条鸿沟就变得十分重要,甚至不可或缺了。怎么弥补这条鸿沟呢?答曰:刑事诉讼理念!即刑事诉讼理念是链接普通大众与职业法官鸿沟的桥梁,此是刑事诉讼理念意义的第二方面。简单来讲,就是在绝大多数的案件中所形成的刑事诉讼理念——比如说程序正义、人权保障以及司法分权等等——填补在少数的“疑难”案件因分歧所表现出来的不理解和不尊重而出现的鸿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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