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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抽逃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

  

  就抽逃股东对债权人的责任而言,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抽逃事实之日起算。倘若债权人在公司成立之后10年才知道其他股东在10年之前的抽逃事实,诉讼时效就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抽逃事实之日起算2年。


  

  九、抽逃出资股东的债务补充清偿责任的限制


  

  抽逃出资股东的债务补充清偿责任是一次性的,还是无数次的?易言之,抽逃出资股东以其抽逃出资的赔偿责任为限对公司一名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之后,是否还需要对公司其他债权人承担多次债务清偿责任?笔者认为,为体现对债权人利益和抽逃出资股东利益的平衡,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将抽逃出资股东对债权人的清偿责任锁定在股东抽逃出资的金额及其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范围内,而且将其界定为补充清偿责任而非连带清偿责任。至于公司债权人在追究抽逃出资股东清偿责任方面的公平性问题,可以通过公示催告程序和按比例受偿原则得以化解。具体说来,凡是公司的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股东履行补偿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公示催告愿意对抽逃出资股东主张补偿赔偿责任的公司债权人前来申报债权,在催告期限届满后,法院可以按照债权人的各自债权比例以及抽逃出资股东的抽逃出资金额,判决抽逃出资股东在抽逃出资总金额的幅度以内对各债权人履行补偿赔偿责任。这样既可将抽逃出资股东的补充清偿责任锁定在抽逃出资总金额以内,又可以贯彻债权人平等原则。倘若公司的债权人不请求抽逃出资股东承担债务补充清偿责任,仅请求公司履行债务清偿责任,则无需前来申报债权。


  

  股东抽逃出资不仅是民事侵权行为,而且是行政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面对抽逃出资股东,公司有权对其提起侵权责任之诉,其他股东有权对其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公司和其他股东还可以举报到公安机关,启动追究抽逃出资股东的刑事诉讼程序。这种刑民并举的诉讼策略对于督促股东诚信慎独,预防抽逃出资行为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作者简介】
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征求意见稿) ,载《人民法院报》2003年11月5日第4版。
实践中由于抽逃出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比比皆是。例如,北京普尔斯马特会员超市8名公司高管因抽逃出资1. 05亿元人民币而获刑。郭京霞:《合同诈骗1635万元,抽逃出资1. 05亿元,北京“普马”8名高管被处刑罚》,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3月21日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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