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抽逃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
刘俊海
【摘要】 2005年新《
公司法》虽然禁止股东抽逃出资,但未明确抽逃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本文主张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并就抽逃出资事实的认定、抽逃出资与借款行为的区别、抽逃出资股东之外的行为人对公司的债权人的补充清偿责任、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等问题提出了学术见解。
【关键词】抽逃出资;侵权责任;股东
【全文】
一、法律责任的制度现状
现实生活中,由于抽逃出资的举证责任难以落实,加之抽逃出资的违法成本不高,不诚信股东抽逃出资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股东一旦拿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旋即将出资悉数抽回,用于个人消费或者其他目的。对此,立法者设计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体系。
1993年《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而新《公司法》第36条继承了这一立法态度:“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二者相比,“抽回出资”改为“抽逃出资”。新《公司法》第92条继承1993年《公司法》第93条的态度,亦明文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值得指出的是,其中的“抽回”并未改为“抽逃”。其实,“抽回”与“抽逃”之间并无实质区别。
立法者除了从正面作出了禁止股东抽逃出资的宣示性规定,又从反面规定了抽逃出资行为的公法责任。首先,第201条规定了抽逃出资的行政处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1条又重申了这一立法态度。根据新《公司法》第216条之规定,抽逃出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59 条规定了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