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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院的经济法思考

  

  从公益诉讼的角度来看,上述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检察长或国家机关所提出的诉讼,完全是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立场和目的来提出的,因而已经具备了公益诉讼的基本特征。根据《程序法典》第53 条的规定,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和其他机关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请求中,各类机关应指出违反公共利益的事实何在,并以此作为提出请求的根据。上述机关依法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


  

  从前述规范的分析来看,俄罗斯经济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既涉及对相关主体的具体行为的审理,也涉及对一些影响当事人的经济权益的抽象行为的审理,因而它更有助于促进经济法的全面实施,更有助于保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有效的经济法秩序的形成。俄罗斯法律对原告的宽松规定,克服了利害关系人才能做原告的机械性规定的弊端,极大地增强了经济法乃至各类经济性法律的可诉性,这是很值得借鉴的。事实上,整个经济法学界都不反对把社会公共利益作为重要的法益保护客体,而要更有效地保护公共利益,则在诉讼阶段的公益诉讼是不可或缺的,无论是经济法领域的纳税人诉讼、消费者诉讼,还是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方面的团体诉讼等,都可能涉及公益诉讼,都要求相关的代表公益的机关或其他主体能够提起诉讼、参与诉讼,这对于完善经济法的司法是大有裨益的。


  

  五、国际层面的经济法院


  

  经济法院不仅存在于一国国内,而且也存在于国际层面。苏联解体以后,原来的各个加盟共和国纷纷成了主权独立的国家,但其间的经济联系仍然很密切。1991年12月8日,俄罗斯、乌克兰和白俄罗斯签署了《关于建立独立国家联合体的明斯克协定》,同年12月21日除波罗的海三国和格鲁吉亚以外的原苏联的加盟共和国共同签署了《明斯克协定》等文件“, 基于各国人民以及他们之间形成的联系具有历史共同性,遵循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 正式成立独立国家联合体(简称独联体)[17] ,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推进经济、政治和军事等方面的一体化。在推进一体化的过程中,在各国存在独立利益的情况下,法律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为了解决各国在经济往来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就需要有一个争议的解决机构,于是,相关国家共同选择了经济法院。


  

  1992 年5 月15 日,根据《关于改善独联体国家经济组织间相互结算措施的决议》第5条的规定,成立了独联体经济法院。同年7月6日独联体国家元首理事会批准了《关于经济法院地位和独联体经济法院规约的协定》,亚美尼亚、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摩尔多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8个国家批准或签署了该《协定》。在1993年1月22日《独联体宪章》正式通过以后,经济法院正式成为独联体的司法机关。当然,这里的经济法院是国际层面的经济法院。


  

  研究国际层面的经济法院这一特殊机关,应当有助于深化对国内法与国际法、国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关系的一般认识,发现或揭示其中值得关注的问题,以促进对经济法院的系统研究,推进经济全球化、区域化迅速发展背景下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因此,无论是经济法学界,还是国际法学界,都应当关注对国际层面的经济法院的研究。


  

  根据《独联体宪章》第32条规定,经济法院的作用是解决在履行经济义务时发生的争端,保证各国履行独联体范围内的经济义务。经济法院要按照《关于经济法院地位的协定》和由国家元首理事会批准的《经济法院条例》进行活动。可见,与国内经济法院在管辖权、受案范围等方面不同,国际层面的独联体经济法院,主要是解决国家之间经济争端的司法机构。因此,能够启动法院诉讼程序的,应当是成员国(包括该国政府的职能部门及其授权的机构) 和独联体机构,经济法院对其他独联体国家不享有管辖权,除非这些国家在其缔结的协议中将相关争端的解决权赋予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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