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俄罗斯法学界目前的研究情况来看,许多学者比较倾向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在他们看来,上述案件无疑都属于公法性案件。其实,如果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看,其中有些案件可能是我国学者所认可的行政法领域的案件,也有一些是经济法领域的案件。由于近年来俄罗斯学界对于经济法理论的研究没有以前那么繁荣,对于经济法案件的具体区分并不明晰,因此,经济法案件同行政法案件都被作为公法性案件一并对待。尽管如此,对于中国经济法学界把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作为经济法的核心组成部分的基本共识,俄罗斯的一些著名学者也是持肯定态度的[15]。
在对经济法进行“二分”的情况下,在上述公法性案件中,就可能包含宏观调控法领域的案件,并且,上述三类案件类型都可能在宏观调控法的司法过程中有所体现。此外,市场规制法领域的案件,也可能体现为上述的三种类型。从这个意义上说,经济法院审理的案件,必然会有很大一部分属于经济法领域的案件,由此也使经济法院成为实质上实施经济法的重要主体。
在俄罗斯经济法院审理的公法性案件中,税收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近几年已经占到全部案件的50%以上) 。这表明,在俄罗斯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税收关系已经成为国家与企业、个人之间的一类重要经济关系,税收已经成为影响各类主体利益的重要因素;同时,随着税收纠纷的大量涌现,有越来越多的纠纷被诉至法院。相对而言,我国的税收纠纷并不少,但成为法院审理的税收案件的却不多。其实,在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过程中,税收已经成为重要的杠杆,国家征税可能侵害国民利益的情况极易出现,随着税收法律的完备和税收法律意识的提高,税收案件也应在一定程度上呈现上升趋势。此外,经济法性质的其他类型的案件,也将呈现逐渐上升的趋势。经济法案件的数量和类型的增加,要求法院在力量投入等方面作出调整,这是法院在体制改革或机构调整时需予关注的重要问题。
四、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
根据《程序法典》第192条和198条的规定,对于国家的各类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通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者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决定、行为(包括不作为),如果公民、组织和其他人认为存在违反法律或具有更高效力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非法地要求其履行义务或对其从事的经营等经济活动设置障碍的情况,侵害了其在经济活动领域的权利和合法权益,则有权向经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无效。
上述规定表明,在俄罗斯,各类市场主体不仅可以对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决定、行为等依法提起诉讼,而且对于那些存在违反上位法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国家级次的机关通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只要存在侵害其经济权利或经济权益的情况,就有权起诉。由此可知,即使是对一些国家机关所从事的宏观调控或市场规制行为,包括为此而进行的一些抽象的立法行为,只要市场主体认为存在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况,即有权依法起诉。从这个意义上说,在俄罗斯,经济法领域里的可诉性问题已经得到了很好的解决。同时,按照俄罗斯(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学者的看法,由于企业和其他组织获得了对国家机关在经济领域的决定提出异议的权利,因而有助于解决中央、地方、企业之间的关系,更好地推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16]
根据《程序法典》规定,除了上述主体以外,检察长以及各类国家机关如果认为被要求撤销的文件或其个别条款不符合法律或具有更高效力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侵犯了公民、组织和其他人在经营等经济活动领域的权利和合法权益,也有权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认定规范性法律文件无效。这一规定,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以外的主体参与诉讼的问题,并与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直接相关。可诉性问题是经济法学界近年来普遍关注的问题。尤其对于法院能否审查抽象行为,能否对规范性文件判定其效力,学界的关注度更高。从俄罗斯的上述规定来看,原告并不限于利害关系人。一方面,作为权益受到侵害的各类主体,当然可以依法提出确认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无效的诉讼请求;另一方面,利害关系人以外的检察长以及国家机关,也可以提出相关的诉讼请求,这对于有效地保护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无疑是非常重要的,同时,对于保护公共利益,也会起到积极的作用。从总体上看,各类主体的诉权得到了广泛承认,这不仅有助于经济法在法院领域的实施,而且有助于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公共利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