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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院的经济法思考

  

  俄罗斯等国家的仲裁法院或经济法院的产生和发展,体现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体现了经济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地位的日益重要,这同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的情况是类似的。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虽然没有设置专门的经济法院,但在全国的法院系统,却普遍地设立了经济审判庭,以在法院的机构设置上回应社会经济发展所产生的争议需要解决的现实需要。而这种法院机构设置的变化,客观上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法学的发展,至少在一段时期使人们感到经济法或经济法学是非常重要的。尽管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以及理论的进化和人们认识的深化,经济审判庭在经济法实施方面的局限性日益受到关注,但人们对于这些局限性的成因和解决对策却研究得很不够。上述俄罗斯等国家的仲裁法院或经济法院的相关制度,也许能够给关注或忽视此类问题的人们带来新的启发和思考。


  

  为了更好地在实质意义上理解和研究上述的经济法院或仲裁法院,理解其在经济法实施方面的重要作用,本文将其统称为“经济法院”,以免在称谓上有太多的歧义和不便。考虑到俄罗斯目前仍然是世界上领土面积最大的国家,在历史上的苏东地区乃至世界舞台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并且过去曾经对我国的法学(包括经济法学) 产生过重要的影响,因此,下面拟着重以俄罗斯的经济法院为例,来探讨其中蕴涵的经济法问题。


  

  二、经济法院的受案范围


  

  从经济法的角度来看,法定原则是非常基本的原则。这在经济法院的设置和受案范围等方面也是适用的。事实上,经济法院的受案范围,与其性质、地位等直接相关。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27条规定“, 俄罗斯联邦最高经济法院是解决经济法院所审理经济争议和其他案件的最高审判机关,它以联邦法律规定的诉讼形式对经济法院的活动实行监督,并对审判实践问题作出解释”。此外,《俄罗斯联邦经济诉讼程序法典》第1条规定[10],“在俄罗斯联邦,由依照《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宪法性法律组建的经济法院,根据经济法院诉讼程序立法的规则,通过审理经济争议和审理《俄罗斯联邦经济诉讼程序法典》和其他联邦法律规定属于经济法院管辖的其他案件,在经营活动和其他经济活动领域行使审判权”。可见,有关经济法院受案范围的规定,处于宪法以及法律的位阶,其层级是很高的。这对于保障经济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非常重要的。相对而言,我国宪法以及相关组织法在这方面的规定远不及上述规定细化。


  

  从总体上说,经济法院之称谓,是同国家和社会对经济的强调分不开的,也是与经济法律制度以及相关争议的经济性直接相关的。这在受案范围或称管辖范围上就可以见证。根据《俄罗斯联邦经济诉讼程序法典》(以下简称《程序法典》) 第27条的规定,经济争议案件和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案件,归经济法院管辖。从主体的角度来看,经济法院不仅审理所有的经济争议,而且审理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以及虽不组成法人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参加的其他案件。此外,经济法院也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审理有俄罗斯联邦、联邦各主体、地方自治组织、国家机关等各类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和公民参加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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