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院的经济法思考
张守文
【摘要】 经济法院是俄罗斯等国家设置较为普遍的一类法院,我国经济法学界对其尚未关注,但经济法院的设置、受案范围以及公法性案件的管辖等规定,以及国际层面的经济法院的一些做法,都同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密切相关,对我国经济法的理论完善和司法体制改革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经济法院;经济法;经济审判
【全文】
经济法的有效实施,直接关系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对于实现国家的有效治理和国民的福祉都至为重要。正因如此,近几年来,随着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深入,人们越来越关注经济法的实施问题。对于经济法在非法院环节的实施,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等各个部门法领域的学者已有诸多研究[1];对于经济法在法院环节的实施,人们关注较多的是公益诉讼问题,并试图通过推进公益诉讼的研究,来解决所谓经济法可诉性不强的问题[2]。应当说,这些探讨都是有益的,不仅丰富了经济法理论的内容,还解决了经济法制度实践方面的许多问题。
但是,从总体上说,学界对于法院环节的经济法实施问题研究得仍然很不够。尽管在前些年法院机构改革的时候曾有学者作出过一些探讨,但近几年来似乎又相对沉寂。诚然,法院改革作为整个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涉及许多深层次的艰深问题,但因其走向直接影响经济法实施的有效性,事关国家的稳定发展和社会的和谐进步,因而恰恰需要学界有更多的冷静审视,尤其需要经济法学界有更多理性的回声。
基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各国的法院体制往往千差万别,相去甚远,当年我国法院改革时所提出的“同国际接轨”其实几无可能,因为各国的路轨和发展轨迹毕竟不同,离“书同文,车同轨”的境界还相去甚远。尽管如此,努力发掘各国司法制度的合理性,探寻其中可以为我所用的因素,仍有其必要性。
从经济法学界乃至整个法学界近些年来的研究来看,人们对于两大法系的代表性国家的关注度相对较高,但对于其他广大国家的法制实践,关注相对不够,厚此薄彼的情况比比皆是,其合理性和缺失都较为显见。事实上,各个国家都在不同程度地探索着更加适合本国国情的制度架构,很难简单地作出孰优孰劣的直接判断。其中,在经济法院的制度设计上,就更是如此。
在以往学界所关注的几个典型的法治较为发达的国家,如英美德法之类,并无经济法院的设置,因而经济法研究中对此几乎没有什么探讨。其实,仅仅局限于欧美(尤其是仅限于西欧、中欧、北美的大国) ,还是远远不够的。在北欧、东欧、南欧,在亚非、南美以及世界上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同样可能有一些值得借鉴的经济法实施的经验。例如,经济法院,就是原来的一些苏东国家设置较为普遍的一类法院,它在经济法或相关经济法律的实施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3]。从经济法的视角考察和研究这类法院的一些问题,会引发人们的很多思考。限于篇幅,下面仅探讨几个基本问题。
一、经济法院的设置和称谓
在前苏东广袤土地上新独立的一些国家,一般都设有经济法院。例如,在白俄罗斯、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塔吉克斯坦、摩尔多瓦等国家,最高法院、最高经济法院与宪法法院(或军事法院)是其法院体系中并列的几大支柱,院长都要经总统提名并经相应的议会批准。此外,在马其顿、克罗地亚等国家,也都设有专门的经济法院。历史文化及地缘上的密切关联、法律传统上的相近性,使得这些国家在经济法院的设置上也存在着惊人的一致。这是很值得研究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