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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行政行为公定力的理论困境

  
  那么,相对人对期认为无效的行政行为刑事抵抗权,究竟会带来何种不利后果?笔者从两个维度对该问题进行划分。①从时间上,划分为有权机关做出无效确认之前和做出确认无效确认之后两段。②把这种不利后果划分为显性和隐性的两类。由此,可通过下表做一简述。

  

  
  
  
  
  
  
  
  
  
  
  
  
  

  
阶段

  

  

  
后果

  
有权机关确认之前

  
(从相对人做出无效的预判断至有权机关中正式确认无效之前)

  
有权机关确认之后

  
确认该行政行为有效

  
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

  

  
显性

  

  
不利

  

  
后果

  
①由于行政行为的执行力贯穿行政行为全过[7]>,此时的执行力一般虽并不能达到强制执行的程度,但在紧急情况下,可能完全导致即时强制执行。

  
②由于官本位思想,即使该行政行为无效与否尚未确定,行政机关也可能利用所执掌的行政职权做出对行使抵抗权相对人不利的行为。

  
①由于对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行使了不当的抵抗权,相对人可能为此而付出较正常履行该行政义务更多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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