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们再来看看最有争议的死刑问题。在这里,笔者不好说废除死刑是各国刑法现代化的确定不移的基本走向;也不好说,因为大多数国家立法上废除了死刑或者司法上实际不判处、不执行死刑,我国也应当随流,如此才是真正的现代化。我想说的是,按照最通俗的说法,死刑就是要罪犯的命,而“革命”则是敌对双方你死我活的斗争,就是要敌人的命。如果罪犯按照区分两类不同矛盾的思想从政治上判断属于敌人阵营,死刑无非是一种具有法制形式的革命手段。我国目前不以废除死刑为刑事政策目标,而是采取不废除死刑但严格限制其适用的政策,其中是否包含着革命因素的影响呢? 笔者认为是的。1979年刑法结束了动乱,终结了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但是继续社会主义革命; 1997年刑法尽管放弃了“革命”,但1997年刑法毕竟是对1979年刑法典的修订而不是一部崭新的刑法典,革命的惯性依然会在刑法典的某些部分和某些内容中得以延续。我们知道,剥夺政治权利这一附加刑无疑是最具有革命传统和革命色彩的刑种;我们也知道,判处罪犯死刑一定要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更是在给死刑涂抹上浓浓的革命色彩。从这一点上讲,1997年刑法尽管放弃了“革命”的表述,但是在死刑问题上依然处于过去的革命时代。换言之,在死刑问题上,中国刑法并没有现代化,现在依然是过去,与过去甚至于最严酷的革命年代一样,而没有什么根本不同。应当指出,这里并不是将我国刑法不以废除死刑为刑事政策目标完全地归结为革命因素的影响。实际上,从1979年刑法到1997年刑法,我国刑法中的诸如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自然犯罪的罪状与法定刑基本保持不变,尤其是故意杀人罪继续采用简单罪状并将死刑置于法定刑的首位来回应“杀人者死”的古老观念。这不仅是我国刑法没有全面地应对刑法现代化之具体化、技术化的要求,同时是在表明我们现在其实不仅仅生活于革命的过去,而且始终生活于“以血换血”的远古时代。
三
我国刑法实现了由刑事法制转向刑事法治的现代化转型,这种现代化转型的一个基本的成果和要求是,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与社会保护机能需要协调地互动发展。
刑法的功能或者说机能是指刑法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可起的作用或者发生作用的能力。刑法的功能是多重而不是单一的。一般来说,刑法具有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的基本功能:其一是社会保护功能,即保护社会不受犯罪侵害的机能。刑法通过规定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并规定相应的刑罚,通过司法活动惩罚犯罪行为,保护个人、社会、国家的利益。其二是人权保障功能,即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有罪的人只是受到法律限度内的惩罚。国家动用刑罚惩罚犯罪,必须依法进行,严禁超越法律规定滥用刑罚权,侵害无辜的人或者犯罪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刑罚权像其他国家权力一样,必须受到限制和制约,否则就会被滥用而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