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 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第1条关于刑法制定根据的变化,结合刑法第2条关于刑法任务的修改,以及反革命罪罪名在1997年刑法中的最终被取消,表明我国刑法现代化的基本走向:结束动乱,放弃革命。
实际上,这个变化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逐渐实现的。早在上个世纪80、90年代,犯罪的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的判断应当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标准的观点得到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认同,实质上就是在给具有高度抽象性因而宽泛不定的1979年刑法注入现代性的“灵魂”。
现在,中国共产党从革命政党向执政党的转变,意味着政党、政府合法性的取得不再是依靠暴力而是依赖于民众的自愿服从,政府提供的是治理服务,而不再是强力统治。在这样的背景之下,虽然刑罚体系和基本刑罚制度并无大的变化,但是惩罚悄悄地、缓慢地变得柔和起来,尽管自1982年以来的“严打”政策在相当程度上遮蔽了这一变化。
其实,对于刑事政策,我们也要看到其逐渐柔和的一面。1979年刑法以“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取代了长期以来的革命斗争政策——镇压与宽大相结合。1997年刑法仍然沿用“斗争”一词作为对于犯罪的回应,而在某种意义上保留着革命的惯性、痕迹。2006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改革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积极推行社区矫正”。2006年11月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再次提出,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各级政法机关要善于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最大限度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目前的“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新提法,大有取代“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之势,用“宽严相济”取代“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呼声颇高,因为“宽严相济”字面表述上“宽”字当头。例如,有学者指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办’在前,‘宽大’在后,刑事政策的重点体现在‘惩办’上;‘宽严相济’的重点体现在‘宽’上。”{1}“名不正,则言不顺”,我们不可以小视政策名称与表述的变化。其实,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变化,不仅仅是名称和表述上的变化,而是实际上影响了1997年刑法的宽严变化。
1997年刑法宽大的一面主要内容有:
1.刑法典正式确立罪刑法定、罪刑相当为刑法的基本原则。
2.缩小了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
3.增加了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