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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现代化的基本走向

  

  我们首先可以比较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的第1条、第2条的重大变化,这里用着重号来突出1979年刑法未被1997年刑法吸收的文字内容,用下划线的方式表示1997年刑法的文字变化。


  

  1979年刑法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以宪法为根据,依照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结合我国各族人民实行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和进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


  

  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 是用刑罚同一切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1997年刑法1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两相比较,我们可以发现, 1979年刑法1条中的“社会主义革命”被删除,第二条中的“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修改为“犯罪”。也就是说,犯罪不再区分为反革命罪与普通刑事犯罪,这既是为了与刑法分则取消反革命罪罪名相协调,也是在暗示社会主义革命的结束。与此形成对比的是, 1997年刑法在第1条中虽然取消了“社会主义建设”一语,但是这一术语在第2条刑法任务的规定中重新出现,而“社会主义革命”则在刑法典中再也没有出现。这样一来, 1979年刑法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并重转变为1997年刑法的单一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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