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致人残疾赔偿的立法依据

论致人残疾赔偿的立法依据


胡吕银


【摘要】  构建一合理的致人残疾赔偿制度首先面临的是立法依据的取舍。我国实际所采的是生活来源丧失说,该立法依据对受害人的保护是不充分的。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并参照国外的立法体例与学说,我国致人残疾赔偿的立法体例与学说,我国致人残疾赔偿的立法依据应采劳动能力丧失说。
【关键词】生活来源丧失说;劳动能力丧失说;立法依据
【全文】
  

  伤害自然人的健康,造成残疾,使其劳动能力丧失或部分丧失,是侵害健康权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理应受到法律慎密的保护。但在我国现阶段,数个民事法律法规分别就致人残疾的赔偿作出规定,各法规内容不仅有不合理之处,而且相互冲突,这最终导致侵权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偏轻,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有限。构建一合理的致人残疾赔偿制度已成为我国法律界迫在眉睫的任务。而要完成这一任务首先面临的是立法依据的取舍。


  

  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对致人残疾仅规定赔偿生活补助费和靠其抚养的人的生活费,当然也包括治疗期间的费用及特别法规定的残疾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在我国法律界看来,受害人因残疾而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是受害人因此减少或丧失的生活来源,所要赔偿的正是受害人因此而减少或丧失的生活费。正因为如此,立法和司法方确立这种损害赔偿的内容,只是生活补助费,且“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可见,我国对致人残疾赔偿所采立法依据,实际是生活来源丧失说。


  

  生活来源丧失说,这一立法依据其缺陷是显而易见的。首先,不利于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依生活来源丧失说,对致残者的“生活补助费”是赔偿的主要项目,这一立法选择将对受害人的保护定位在较低的水准上,使受害人在受到侵害致残后,只能依靠赔偿的生活费度日,再无其他应当有的可以进行必要活动的经济能力,这对受害人来说无疑是悲哀的。


  

  因为,在现代社会,人存活于世间,并不仅仅是为了生存,更重要的是发展。发展权与生存权一样是我国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受害人并未致残,受害人的此种权利理应得到实现。但法律只规定低额赔偿,对致残者的保护是不充分的。其次,对加害人予以的法律制裁不力。制裁不法行为人是法律对漠视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违背义务和公共行为准则的行为的谴责和惩诫,它意味着法律依据社会公认的价值准则和行为准则对某种侵权行为所作的否定性评价,也是矫正不法行为的重要措施。[1]侵权行为法的这一重要功能要得以实现,其前提须是法律赋予不法行为人承担的责任应与其造成的损失大致相当。而依生活来源丧失说所确立的不法行为人致人残疾的责任低于其造成的损失,这就造成了对不法行为人的制裁不力,起不到威慑作用。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