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指望民法典的通俗表达,使普通大众轻易掌握民法典的规则与条文,恐怕更是错上加错。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以及人民成熟的法治观,判断标准不在于民众是否对国家法律规则了如指掌,而在于民众有无普遍的法律信仰与守定。普遍的法律信仰与守定,无需人人熟记法律条文,更无需通晓法律条文,而是需要法律的权威性渗透至民众骨髓和血液,并信奉权威的法律和法律的权威,形成法律与民众的良性互动关系。就民法典而言,管窥法律史上光辉灿烂的民法典,每一次横空问世,无不是民众和国家对文明思想与优越秩序追求和斗争的结果。1804年法国民法典,旨在重建法国大革命推翻旧政权后的法律秩序,以贯彻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1900年德国民法典,旨在实践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个法律的目标;1898年颁布施行的日本民法典,则是明治维新的产物,旨在变法图强。质言之,气势磅礴的大陆法系,能够波澜壮阔地创制出一部又一部优秀民法典,均有其特殊的社会政治背景。中国民法典亦不例外,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建设无不呼唤中国民法典。具体说来,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需要民法典确立整套交易规则与行为规范,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主政治的追求和发育需要民法典力推私法自治原则,抑制公权力的膨胀与滥用;权利文化、法治文化的逐步生成需要民法典全面确认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在内的私权体系,推进民众的权利观走向成熟;社会关系的多元化和复杂性也需要民法典科学调节,使利益冲突得以平衡,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从各国民法典创制的背景来看,在民法典问世前夕,不可能有成熟的市民社会。市民社会的期盼或者为实现市民社会而进行的斗争是创制民法典的条件,市民社会本身并非创制民法典的条件,而是民法典创制后的社会成果。中国尚未形成市民社会,但普通大众对市民社会的渴望、经济关系对市民社会的要求,却越来越迫切,这正是创制民法典的条件或契机之一。市民社会的形成,需要民法典的助力;民法典的问世,也需要普通大众和经济关系对市民社会不断的追求,并反过来推动市民社会的生成。市民社会生成的过程中,民众缺乏的是民法理念与民法精神,而不是民法规则与民法条文。民众拥有前者比拥有后者更容易为市民社会建功,因为拥有前者,表彰的是一种持久、健康的法治文化,拥有后者,表彰的仅仅是一种呆板的规则资源占有,短暂而僵硬。莎士比亚名著《威尼斯商人》描写犹太商人舍洛克贷款给安多纽的故事,其中有舍洛克所说的一段话:“我所要求一磅的肉,是我买来的,这属于我,我必须得到;你们拒绝不予,就是唾弃你们的法律;这样,威尼斯的法律又有什么威力。……我需要法律,……我这里有我的证件。”舍洛克未必精通法律条文,但至少在其内心深处,有为权利而斗争、为法律而斗争的意识。市民社会的生成需要为权利而斗争、为法律而斗争的人越多,民法典对普通大众所肩负的历史使命,不在于竭尽全力让民众对其规则条文滚瓜烂熟,而在于通过法典自身的术语、规范与精神所洋溢出来的法典文化,滋润、拨通并激活民众的法治神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