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然而,民法典的读者就应预设为普通大众吗?让普通大众都能看懂、读通的民法典才是好的民法典吗?这样的民法典就一定能够激活其自身功能、收获唤醒人权的实效吗?这些问题,恐怕很难作出肯定回答。由法典的自身要求所决定,法典多采用通则化、抽象化、概括化、一般化的立法技术。通则化的立法技术及表达,勾勒民法典的结构体系,展示民法之美;抽象化、概括化、一般化的立法技术及表达,有助于促进民法典的稳定性与预见性。民法典并非包罗万象、无话不说,而应是原则法,以尽量低的语言成本表达尽量多的规范意义。作为法典,有其自身的术语、规范与精神。法典自身的术语具有固有性,无法用其他代替性语言包括最通俗的表达方式在特定的文本中任意改变;法典自身的规范具有科学性,也不能用非规范化的通俗语言不厌其烦地细致表达;法典自身的精神就是体系化、精确化,大众化、通俗化语言难以体现这一特定精神。民法典编纂体例中的潘德克吞式体例,追求彻底的体系化,从一般到特殊,从抽象到具体,潘德克吞式民法典由此也被认为是法学家制定的法典,称为学说法。这并非意指潘德克吞式民法典的读者是法学研究者,而是意指法典术语、规范与精神有其自身特色,无法任意突破和改变。
显然,法典自身的体系性及在立法表达上的抽象化、概括化、一般化,很难让普通大众轻松领会其准确内涵。如有民法典规定“法律行为背于公序良俗者无效”,其中,法律行为与公序良俗是典型的(民事)法律术语,民法典无法用通俗语言代替专业术语“法律行为”,也无法以丧失规范性、精确性的法典价值来解释“公序良俗”,即便以“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作出表达,虽不失其规范性与精确性,但也无法保证其已经达到了通俗要求。面对民法典的大量术语和规范,必须借助普法宣传与教育,解释民法典,以让普通大众认识民法典、了解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体裁与内容大体采自德国民法,兼及瑞士民法及瑞士债务法,对日本民法亦有参酌。王泽鉴教授有言:“70年来经过学者的诠释,法院的适用,以及社会经济变迁,已能为民众所接受,而发挥其规范功能。”因此,民法典欲达到为普通大众所接受的目的,实现途径未必局限于法典自身的通俗化、大众化语言表达,其完全可以借助法典宣教与解释手段,逐步普及流传于普通大众。
创制一部通俗民法典,有益于普通大众阅读;民法典拥有无数大众读者,自然也有益于普及民法典。可是,通俗民法典的创制需要高难度立法技术,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通俗”的追求、“大众”的定位,设置如此价值取向的初衷固然优越,但实际操作过程却因没有统一标准而往往事与愿违。“通俗”作为一种极为模糊的价值判断标准,本身无法评定。如物权、法人等概念本来就是民法规范术语,无法在法典内部实现通俗化表达。理解这些专业术语,只能借助民法典的解释与宣教,通过释义手段分析法典术语的具体涵义。民法典也有解释性规范,即运用法典条文对某些专业术语直接作出解释,但这些解释仍然属于法典规范,主旨在于使法典被准确理解与适用,而并非单纯迎合普通大众读者。事实上,普通大众文化层次参差不齐,尤其我国人口众多,民众的科学教育文化程度整体不高,通俗民法典的创制要求会因众口难调而迟早落空,最终使民法典既不能符合通俗要求,又未必达至内在之美。反之,尊重法典自身特性,捍卫法典的术语、规范与精神,倒是容易做到标准相对统一,创制难度自然小于通俗民法典的苛求。